近期,濠江区一摩托车驾驶员吴某接受酒精吹气测试时,现场吹出了316mg/100ml的数据。近日,濠江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吴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
民警查酒驾遇“醉猫之王”
经查明,涉事男子吴某今年41岁,濠江区人。7月31日16时30分许,吴某在位于濠江区达濠街道的家中喝了约一斤洋酒。当天19时30分许,他驾驶摩托车外出,准备前往工作的养殖场,途中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吴某进行酒精测试,结果显示,驾驶人血液中的乙醇浓度高达316mg/100ml。
后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吴某血样中检查出乙醇含量为2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濠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无驾驶机动车资格且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鉴于归案后能主动交代其所犯罪行且当庭认罪,可给予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吴某的犯罪情节,依法作出判处吴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判决。
微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来源:濠江法院、“汕头橄榄台”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