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平乐 | 平乐县发布森林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2019-12-10   平乐发布

我县正处于冬季森林防火期

天干物燥

十分容易发生森林火灾


近日


我县发布了

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平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我县森林防灭火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 《广西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森林禁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 2019年12月6日- 2020年2月6日。


二、森林禁火区:全县境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50米的范围(含林区生态公墓、墓地等)。


三、禁火规定:森林禁火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1、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2、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等;


4、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5、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6、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7、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严禁携带火种,并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部门的登记检查,负有森林防灭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防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派出防(禁)火队伍,加大对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六、凡违反本禁令的个人和单位,由县公安机关或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违反以上禁令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公安、应急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 (0773) 7885632. 12119)




你我都有保护森林的责任!

要用“一万”的努力防止“万一”的发生!


遇到森林火灾如何正确处置、紧急避险?

日常又该怎样做到防患未“燃”?

关于森林防火,

这些安全知识你必须知道!



下面这篇森林防火小攻略

一定要收好!!!




来源:平乐县人民政府 平乐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