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少有人知道,在上世纪50年代末,随着妇女地位的提高,全国各地涌现出一大批女火车司机、女飞行员等,在昔日只有男人从事的岗位上,妇女也顶起了自己的一小片天。许多城市开始试招女交通警察,长春市的首批女交警,就是在那时招收的。
据长春市公安局档案记载,1958年11月下旬,长春市从市区和市郊招收了130名女交警,她们都是年龄在18岁至22岁之间,身体健康,政治面貌较好的高小或初中毕业生。经过一个月的培训,首批女交警学员有10多人被分配到长春市公安局有关科处,其余人被分配到交通队各区队中,和男同志一样在市内各个交通岗点站岗执勤。
从1959年1月到1962年春的三年多里,这批女交警兢兢业业地奋战在交通执勤岗位,为长春市的公安交通管理作出了贡献。查阅当时的报刊资料可以发现,当时有题为《首批女交通民警》《活跃在交通岗位上的女民警》等报道,颂扬这批女交警坚守岗位,认真执勤,扶老携幼,帮助病人的动人事迹。
各大城市的女交警经过几年的试行后,发现妇女由于自身身体和生理条件的限制,不能很好的适应交警岗位。在上世纪60年代初,周总理多次指示要撤销女交警,并妥善安置其工作。按照国务院指示,1962年4月2日,吉林省公安厅向试用交通女民警的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白城、延吉和怀德县公安局发出《关于撤销女交通民警的通知》。长春市公安局接到通知后,经过调整,将原分配到交通队的女交警大部分调到其他岗位,仅留下30余人在交通队。
信息来源:长春 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