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烟花爆竹燃放规定来了

2020-01-15   贵阳发布

春节的脚步越来越近

燃放烟花爆竹的问题再次成为焦点

其带来的空气污染、噪音污染等

环境问题不容忽视

关于燃放烟花爆竹

贵阳有哪些要求

快跟小布一起来看


1月14日

为了确保全市人民能够度过一个安全、

欢乐、祥和的新春元宵佳节

贵阳市公安局发布

致全市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和市民的公开信

全文如下


公开信正文



全市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和全体市民:


首先借此机会祝大家身体健康,阖家幸福,新年愉快!近年来,多地因私制私藏烟花爆竹发生爆炸事故,致多人伤亡;由于未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而引发的人员受伤情况也是屡屡出现,教训惨痛。为了确保全市人民能够度过一个安全、欢乐、祥和的新春元宵佳节,提请广大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和全体市民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以下工作:

一、请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定。烟花爆竹从业人员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标准规范,不要未经许可生产、运输、经营烟花爆竹或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要运输、经营、储存、燃放假冒伪劣和超规格、超药量以及包装标志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不要使用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聘用不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的承运单位、驾驶员、押运员运输烟花爆竹。


二、请全力维护公共安全。为了自身及他人的安全,请牢固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生命只有一次”的意识,认真遵守各项安全规定。杜绝因非法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重大安全问题,特别是因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污染环境、扰民、浪费、火灾、伤人损物等问题。


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规,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不购买超标、非标等非法烟花爆竹,不大量储存烟花爆竹。在燃放时,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不要醉酒后燃放烟花爆竹。


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三、请注意燃放烟花爆竹的限定时间段。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下列时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当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一;农历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每日的8时至24时。


四、请注意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三)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疗养院;(四)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五)车站、轨道交通、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域;(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八)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停车场;(九)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十)城市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十一)居民住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十二)各类公园、南明河畔两侧及野生动物聚集觅食、栖息地;(十三)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十四)当年除夕和正月十五以外的其他时间,大气监测国控点一公里范围内;(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


大气监测国控点是指:太慈桥(神奇水厂内原贵阳电厂大门旁)、市环保站(环保局办公楼顶)、冶金厅(油榨街贵州省环科院楼顶)、红边门(贵阳医学院内)、马鞍山(黔灵公园园林科研所)、原小河区政府楼顶、花溪区(花溪水厂)、观山湖区(贵阳一中内)、乌当区(乌当区行政中心内)、桐木岭(花溪区高坡乡民族中学)。

五、请理解和支持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工作。查处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我们需要您的理解和支持。请积极配合正在开展的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隐患整改要求和安全建议;请主动发现并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活动,举报电话:110;凡举报线索经查处属实的,视情将给予3000元以上奖励,特别重大的案件,将给予10000元以上奖励,并严格保密;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安全是我们共同的愿望,让我们彼此理解、加强合作、共同努力,保证社会秩序安全稳定,生活环境更加美好。


最后,再次恭祝全体市民新春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贵阳市公安局

2020年1月


除此之外

贵阳哪些地方禁限售燃放烟花爆竹

继续往下看

2020年各区(市、县)禁止销售及

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南明区

南明区划范围内贵阳市二环以内为禁止销售区域、一环以内所有区域为禁止燃放区域。

云岩区

云岩区划范围内贵阳市二环以内为禁止销售区域、一环以内所有区域为禁止燃放区域。

观山湖区

观山湖区所有社区行政区域内为禁止燃放、销售区域;金华镇、朱昌镇、百花湖镇3个镇行政区域内为限制燃放、销售区域。

白云区

以环城高速(观山湖至白云段)至曹关收费站沿云环中路、云环东路连接同城南路至粑粑坳一线为界(具体说明:环城高速以东;云环路、云环中路及云环东路以南;同城南路以西),所有环形线以内的白云辖区范围内以及都新社区属于禁止燃放、销售区域,其余区域均允许常年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有特殊规定的区域除外)。

花溪区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区域外,花溪河、花溪水库、红岩水库区域内和花溪公园及黄金大道区域内为禁止燃放区域。

乌当区

乌当区行政中心(大气监测点)1公里范围内(乌当区城市魔方片区至新添大道原市公安局、新添大道原市公安局至顺海立交桥沿线、乌当区实验小学片区、水锦花都、乌当中学、新天卫城、航天大道与新添大道交叉口至奶牛场路口沿线)为禁止燃放区域,新添寨城区其他范围为限制燃放区域。

修文县

修文县县城控规范围为限制燃放区域(县城控规范围为:东至罗家寨边缘、阳明大道牌坊;南抵三角山水泥厂;西至川会馆、冒沙井;北抵大寨边缘、同济堂药业)

开阳县

开阳县城东至污水处理厂、南至华鑫油化厂、西至擦脚石、西南至毛栗山、西北至磨料厂路口、北至宝龙寨圈定范围内为限制燃放区域。

息烽县

永靖镇、小寨坝镇和新华社区为限制燃放区域。

清镇市

新岭社区、红新社区、百花社区、红塔社区、巢凤社区、时光社区、乡愁社区、红枫湖镇陈亮村、黄土村为限制燃放区域。

双龙区

整个区域不设销售点。机场路、园林路、二福路;小碧乡黄泥哨村、黄泥甫村、水坝村、大地村、马寨村、猫洞村、秦棋村、小碧村;贵龙社区贵龙新苑小区向外延伸200米以内为限制燃放区域。


高新区

整个区域不设销售点。均为限制燃放区域。

经开区

整个区域均为限制燃放区域。

综保区

整个区域不设销售点。均为限制燃放区域。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一、限制燃放区域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2019年4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下列时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一)当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一;

(二)农历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每日的8时至24时。

前款规定以外的时间,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区域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2019年4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三)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疗养院;

(四)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五)车站、轨道交通、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域;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

(八)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停车场;

(九)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

(十)城市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

(十一)居民住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二)各类公园、南明河畔两侧及野生动物聚集觅食、栖息地;

(十三)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十四)当年除夕和正月十五以外的其他时间,大气监测国控点一公里范围内;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


三、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规定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2019年4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二十三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放符合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射、抛掷;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影响交通秩序;

(四)不得在城市居民楼道内燃放或从走廊、楼道、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违反相关烟花爆竹燃放规定的

处罚条款


(一)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


(二)对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对存在教唆、诱骗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对实施教唆、诱骗行为的人员,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


(三)对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个人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对于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