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取证人需注意,满足以下几点,录音才能成为打官司的证据

2019-08-16   法宝小琳

在诉讼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将录音作为证据提交法院用以证实所主张的事实,一方面是因为当事人证据意识较弱,在各种场合下,不注意书面证据的取得与保存,一旦发生争议,难以提交书面材料来证实自己主张;另一方面,手机、监控等工具、设备的普及,使得录音、录像更加方便及隐秘。那么,如何使手中的录音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呢?

1、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

向谁主张权利,则此人在录音资料里的发言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有作用,亦对其本人产生约束力。在被录音人出庭否认声音为其本人时,可申请司法鉴定。同时,注意被录音人的电话是否登记备案,号码是否为实名制(收集相关佐证,例如其名片下所印电话,合同主体信息处所留电话)。

2、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录音内容必须连贯且能够完整的表达所述事件本身,即前因、发展和结果,例如,如果是欠款,那么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金额最好具体到个位,越具体越好,越准确越好。

3、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

录音内容应当完整,一是不能做刻意剪接,故意诱导。二是完成体现争议事实或者发生变动的法律事实。有的人可能会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可能会对录音材料有剪辑,只留下自己愿意呈现出来部分;但这样的做法极大可能会曲解讲话人的意思。因此,录音的内容必须是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的。

4.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

在形式上,向法庭出示的录音证据,应当提供原始载体当庭播放。同时将录音完整复制后刻录到光盘中,并将所有录音内容整理成文字稿,以便法庭录入和审理之需。

5.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禁止欺骗,利诱或暴力等手段取得录音资料。录音内容应当反映被录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谈话录音中,应注意语气语态的和缓与理性。

6.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

例如不能凭同意结婚的录音要求法院判决结婚(因为婚姻法规定婚姻是自由的)。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相关条例,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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