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是你负责的,房子被强拆了不找你找谁啊?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的强拆是政府强拆,街道办强拆,村委会强拆,开发商强拆,甚至被偷拆连强拆主体都找不到。当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将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强拆时,起诉政府毫无疑问,但是当强拆主体不是政府或者连强拆主体是谁都不知道时是否可以起诉政府?下面小编与大家一同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我们先来看下,起诉应当符合什么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下面我们一一分析这种情况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首先,原告是符合本法第25条的规定的原告,即行政行为相对人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被拆,很显然是具有利害关系的。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被征收人对自己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强拆行为侵犯了被征收人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而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再次,就是被告的确定。在起诉政府强拆的案子中,被告常用的答辩意见就是原告起诉错误,其不是适格被告,那我们一起来看看市县人民政府能否作为被告。
第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中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强拆与其有密切关系。
第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政府已经不能强拆房屋,必须经过司法强拆。根据《征补条例》第28条,强制拆迁应当是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可以得出两个结论:(1)申请强拆房屋的主体应当是市县人民政府;(2)强制拆迁应当是人民法院执行。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被强拆了,但没有收到司法强拆的通知,所以就只能找市县人民政府。
第三,根据(2018)最高法行再113号《行政裁定书》传达的精神,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没有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且房屋已被强制拆除的情况下,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因其他原因灭失,否则举证责任由负有涉案房屋所在区域征收与补偿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承担,如该行政主体无法举证证明非其所为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其实施或委托实施了被诉强拆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对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政府强制拆除一案的审理,政府不能简单以不是其实施强拆行为而甩锅,被征收人房屋被非法强拆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综上所述,政府是适格被告。最后小编提醒各位朋友当自己的合法房屋被强拆时,即使不知道是被谁强拆的其仍有权起诉当地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