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前,这十件事做不得!

2020-02-08   七台河检察


全国上下齐心抗击疫情之时,有些人却为疫情防控工作“添堵”。


不配合隔离治疗、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造谣滋事、谎报疫情扰乱公共秩序、伤害医护人员、哄抬物价、造假售假、瞒报疫情……


一些行为在被道德谴责的同时,还可能触犯法律。


疫情防控没有局外人,人人都是参与者。我们在高度谨慎应对疾病的同时,也要警惕其中的法律风险。


疫情当前,

一起来看看,

哪些事做不得!


拒不配合疫情防控


案例:

2月3日,山西省忻州原平市新园小区的业主王某在驾车进入小区时,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出入登记要求,在工作人员上前拦阻时,强行驾车启动,在工作人员趴在车前盖时仍然驾车绕小区通道行驶一圈。目前,王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涉嫌违法犯罪情形:治安管理处罚、妨害公务罪


法报君提醒:


王某这种阻碍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的行为,可不是小事!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因此,在本次疫情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行,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等行为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会被处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处以行政拘留。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面对肆虐的疫情,包括医护人员在内的,不少行业的工作人员不分昼夜奋战一线,正逐渐拉起一条阻挡病毒的坚固防线。这种时候,若拒不配合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危害自己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将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关键时期,遵守法律法规,切勿以身试法!


拒不执行疫情防控


案例:

2月2日,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通知一起感染新冠肺炎病例,感染男子自武汉返乡却谎称菲律宾回来。期间该男子参加宴请,共计3000余人参加。英林镇要求,其周边桌就餐人员,居家医学观察14天,派专人测体温。其他一般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14天,派专人电话随访。此外,该男子还参加东石镇婚宴,近千人也被要求居家医学观察。除该男子外,有7人确诊感染新冠肺炎。


涉嫌违法犯罪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法报君提醒:


疫情防控工作中,已经感染或疑似新冠肺炎的病人,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告,严重干扰破坏正常疫情防控工作,甚至引起疫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疫情当前,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如发现疑似症状,应及时就诊,并如实介绍自己的居住史、旅行史、接触史。对自己负责,也对他人的生命、健康负责。


扰乱医疗机构秩序,伤害医护人员


案例:

2020年1月30日,武汉市硚口区公安分局接到市四医院(西区)报警称:“医院12楼有病人家属打医院护士”。分局调派民警赶赴现场处置。民警进入隔离病区,将打人者柯某带离现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柯某的岳父(68岁)因病毒性肺炎于当日在医院去世,柯某情绪激动,抓扯并殴打医生头部和颈部,医生的口罩、防护服也被扯坏,扰乱了医院正常秩序。目前,硚口警方已经刑事立案,依法对柯某刑事拘留。


涉嫌违法犯罪情形:治安管理处罚、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


法报君提醒:


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2月5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要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在全民团结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对在一线承担医疗救助工作的医护人员实施殴打,不仅扰乱了医疗秩序,将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如情节恶劣的,还会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还将涉嫌故意伤害罪。


在全民抗“疫”战中,扰乱医疗机构秩序,伤害医护人员等不理智的起哄闹事行为,都会干扰正常的疫情防控,甚至会面临法律制裁。


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


案例:

1月26日,北京通州一男子发帖自称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意图传染他人。警方调查后发现,发帖人刘某(男,22岁)未感染病毒,身体健康,其供述称出于恶作剧心态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涉嫌违法犯罪情形:治安管理处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寻衅滋事罪


法报君提醒:


疫情当前,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拘留并可并处罚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同时,《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也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虚假疫情信息的传播将会在打赢疫情防控战中带来不必要的恐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当前,应共同维护好良好网络环境,不传谣,不造谣,共同抗击疫情。


造假售假


案例:

2月4日,北京破获首起跨省区销售假冒口罩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查获假冒3M品牌口罩2.1万余只。据犯罪嫌疑人李某交代,因受疫情影响,市场口罩紧缺,其为牟取暴利,伙同李某章、罗某毅等人,通过网络平台联系到山东高密卖家,以每只2至3.5元不等的价格购进假冒3M品牌9001型号(无空气阀)和9002V型号(有空气阀)口罩,分销到北京、天津、河北等地。目前,涉案的2万余只假冒口罩被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查扣,李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查办中。


涉嫌违法犯罪情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报君提醒: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自我防范意识不断提升的人民群众积极购买防护用品进行防护,但是部分不法商家却趁机售卖仿冒的口罩等防护用品来牟利。制售问题口罩,在特殊时期对百姓的身体健康带来风险,不仅会受到道德谴责,严重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防控疫情的关键时期,商家不能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假冒口罩,企图发“国难财”的商家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百姓也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在购买口罩时提高甄别能力。


哄抬物价


案例:

2月1日,重庆市高新区公安分局接到多位群众举报称,在辖区湖岸家园小区附近有便利店售卖高价口罩,牟取暴利。重庆市高新区公安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联合市场管理部门对辖区湖岸家园小区某便利店进行了现场突击检查,对该便利店涉嫌不明码标价、哄抬物价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便利店负责人余某,通过微信付款从上海某医疗器械以单价16元/个的价格,购得1000个3M9002V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口罩,到货后,其又以30元/个的价格卖出300余个。目前,余某高价出售防霾口罩已涉嫌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法行为,现该案已移交至市场监管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情形:民事赔偿、行政处罚、非法经营罪


法报君提醒:


针对不法商家哄抬物价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商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甚至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此外,商家高价出售口罩的行为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买家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以显示公平为由行使撤销权,要求商家退货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对于口罩需求量增加的疫情时期,商家利用自身的市场地位将防护用品价格大幅度提高,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涨价来牟利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商家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依法经营。群众在发现哄抬价格、串通涨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时,要积极监督,及时拨打12315举报。


侵犯个人信息,暴露隐私


案例:

1月28日,湖南省益阳市多个居民住宅小区的业主微信群内出现“关于益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报告一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调查报告”电子版内容及截图,内容涉及市民章某某及其亲属等11人的个人隐私信息。经查,1月28日8时35分,益阳市赫山区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舒庆国通过微信将“关于益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报告一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调查报告”转发给赫山区财政局财评股工作人员段君飞。9时50分,段君飞通过微信将该调查报告电子版转发给赫山区财政局监督股股长邓伟。9时52分,邓伟将该调查报告电子版转发至其亲戚群“453集合吧”(群成员47人)。随后,“453集合吧”群成员徐燕(龙洲小学教师)将该调查报告电子版转发至广电家园业主群(群成员245人)。不久,该信息被迅速转发传播。


涉嫌违法犯罪情形:治安管理处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报君提醒: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疫情当前,官方基于控制疫情防抗,管理地区居民等原因收集和管理涉鄂人员的相关信息,是正常的管理行为。但是掌握信息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肆意传播他人个人信息,轻则受到治安管理处罚,重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即便疫情当前,也不例外。


贩卖野生动物


案例:

2020年2月3日,广东省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阳江市公安局、阳江市林业局突击检查阳江市江城区双捷镇伟清饭店,现场发现店内贮存有疑似眼镜蛇活蛇2条、疑似水律蛇活蛇2条以及用俗称“雷公蛇”浸泡的酒。该饭店无法提供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和进货手续,涉嫌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依法予以扣押并移交林业部门处理,并对当事人双捷镇伟清饭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第四条的规定,责令该饭店立即停业整顿。


涉嫌违法犯罪情形: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法报君提醒: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的溯源工作的开展,华南海鲜市场的野生动物几乎被锁定为疫情的源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发文决定,自1月26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各地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隔离,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公安部也下发通知要求采取坚决有力措施,依法严厉打击涉及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疫情肆虐的当下,要充分认识到食用野生动物的风险,拒绝食用野生动物。如有发现非法猎捕或买卖野生动物的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封路堵路


案例:

近日,为防止疫情扩散,一些村庄出现封村封路等现象。封路手段五花八门,有的在路中间运来石头、泥土堵路,有的开一辆货车或挖掘机等大型车辆横挡在路中,更有甚者,甚至直接采用破坏路面,把路挖断的方式封路……被称为“硬核抗疫”。


涉嫌违法犯罪情形:治安管理处罚、破坏交通设施罪


法报君提醒:


为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减少人员流动,不少地方采取了封路堵路的方式来组织病毒传播。但是过于简单粗暴的采用挖断道路,堆土等阻断交通的方式,在组织人员内外流动的同时,也会影响正常的交通,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甚至可能阻碍防疫车辆和物资运送车辆的通行,为物资运输以及医疗抢险等工作带来了不少麻烦。2020年1月28日,公安部召开会议明确,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要立即报告党委、政府,依法稳妥处置,维护正常交通秩序。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面对疫情广大群众应理性采取防控措施,可以采用更为恰当的方式,如拉横幅,设“劝返点”等措施。


国家工作人员传染病防治失职


案例:

2月3日,四川内江市纪委监委公开曝光3起涉及防疫工作违纪违规的典型问题,其中,该市白马镇副镇长郑常清因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群体性聚集和娱乐等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于2月2日被免去副镇长职务,被监察立案调查。在2月4日内江市卫健委的疫情通报中,郑常清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据内江市市中区委宣传部微信公众号通报,郑常清违反规定参与群体性聚集和娱乐,潜伏期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导致包括白马镇在内的干部群众31人被集中医学观察,18人居家观察,造成极其不良影响。


涉嫌违法犯罪情形: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玩忽职守罪


法报君提醒: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责任重大。疫情严峻关头,一问三不知,放逐了基本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能会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疫情凶猛,防抗不容有失。在抗疫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展现应有的担当与作为,严格落实各项部署,筑起抗疫的铜墙铁壁。


灾难面前,我们看到了人性的光辉闪耀,也发现道德的阴暗角落。法律作为道德的底线,在疫情侵袭之下,可以做明灯,为慌乱的人们提供指引。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在疫情到来时,请不要忘记自我约束,“追求道德高线、不越纪律红线、守住法律底线”。崇法、尚法、守法,为疫情的防控贡献自己的力量,一起打好这场疫情防控战。


感谢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何承宸律师

为本文提供法律支持


来源:法制网(作者:白楚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