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彦彦:北京市拆除违建的法定程序

2019-07-22     中师拆迁律师

韩彦彦

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法学硕士

执业证号:11101201811058948

专业领域:行政诉讼、税务争议与非争议和一般民商事诉讼

社会任职:中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阳泉企业商会监事

执业以来,韩律师专注于行政争议与非争议解决。

在征地拆迁领域,业务范围遍及全国近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曾为上百个市县区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曾多次诉赢省、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优化的补偿。

在税务领域,税收筹划、税务咨询、税务争议解决、税务风险管理,专长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务规划、税收优惠规划、税法培训、税务行政复议及涉税刑事案件代理等服务。

在其他商事行政领域,韩律师专注于商业活动中的行政法律风险防范和行政争议解决。在资源、城乡建设、工商、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及社会综合治理等领域,其为政府机关提供行政立法和执法咨询,或者代理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听证和行政诉讼。

北京市拆除违建的法定程序

作为一名行政诉讼律师由于经常代理北京市内的违建强拆争议,现针对北京市的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进行归纳总结。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是合法行政原则。如果不是严格执行法定程序,那么可以说即使案涉建筑真的是违章建筑,其拆除也是违法强拆。本文我们主要讨论已经建成的建筑。

一、查询是否取得规划许可手续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若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最为严重的一种处罚方式就是限期拆除。其中,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执法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而在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区范围内,则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为执法部门。本文我们主要讨论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

二、制作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

依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执法主体必须在发现已经建成的乡村违建后20日内做出处理,也就是说,超过20日,该违法建筑不能再进行处罚。我们知道,一般行政处罚的处罚时效是二年。而北京市的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建处罚,其时效只有20天。超过20天,便不能再针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罚。

大多数的违建强拆的背景原因都是政府项目,因此较多情况是政府需要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标准送达给当事人。

三、限拆期限届满未自行拆除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要求,责令限期改正和限期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也就是说,《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需要留有一定期限给当事人。此外,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该文件最重要的是,要留给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和期限。

四、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限拆期限届满仍未自行拆除的情况下,复议和诉讼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催告义务,并依照《行政强制法》五十四条,催告后至少应当留有十日的履行期限,否则催告就丧失了其本身的意义。

五、乡镇政府制作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

作为有强制执行权的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催告过后十日内即有权自行拆除,当然也要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依据行政强制法,强制执行决定依然可以通过复议和诉讼的方式进行异议,当然也就必须给当事人留足复议和诉讼的时间。此外,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

事实上,虽然《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强制执行决定书》都给了当事人复议和诉讼的权利,但是这并不会给实践中的司法资源造成浪费,反而是当事人异议权的良好保障。实践中,政府部门在进行强拆之前,一般不会既做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又做出《强制执行决定书》

,因此保证当事人对于每个步骤都有诉权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六、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只有经过上述五个步骤,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才是合法有效的。当然,前提是建筑的确属于违法建筑。

法规依据

《城乡规划法》

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正在建设的乡村违法建设后,应当立即书面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可以查封施工现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发现已经建成的乡村违法建设后20日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 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而未取得规划许可,不符合村庄规划的,限期拆除;符合村庄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二) 已经取得规划许可,但违反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乡村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区县城管、规划、国土、农村工作、公安等部门协助,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和当地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当事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实施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法》

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u_PHHWwBmyVoG_1Zngn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