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
“哄抬物价” 违法案例
案例(一)
2020年1月27日下午,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平台转办投诉称:“有消费者在位于喀什市帕依纳普路宏福花园小区的商铺鲜鲜多丽丽果蔬店以25.8元/千克的高价购买了1.2kg西红柿,要求进行查处”。经查实,当事人以11-11.6元/千克的价格购进的西红柿,在1月21日-25日期间均以15.8元/千克销售。当事人在1月26日的不同时段,将进价相同售价为15.8元/千克的西红柿,分别提高至19.8元/千克和25.8元/千克对外销售,价格涨幅高达63%,购销货差率达118%。
案例(二)
2020年1月27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喀什地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称:“在位于喀什市解放北路96号会好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以10元/个的高价销售朝美牌防尘口罩,存在恶意哄抬物价行为,要求予以处理”。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通过现场询问、查阅查验微信二维码收款记录、进货票据等方式,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以4.8元/个的价格购进200包,以10元/个的价格共销售了170包,总计1700元,购销差价率超过50%。当事人销售朝美牌防尘口罩涉嫌存在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违法行为。
案例(三)
2020年1月29日,群众投诉举报称:“位于喀什市新隆花苑门面的韩文明诊所以25元/个的高价销售3M-KN90折叠式防尘口罩,以30元/个的高价销售朝美牌防尘口罩,认为价格不合理。”经核查,当事人以20元/个(每包2个)的价格购进3M 9001 KN90 口罩20包(40个),以22元、30元的价格自行销售了8包(16个),价格涨幅达36%,购销货差价率为50%。发现当事人以15元/包的价格购进的朝美牌防尘口罩40包,以20元/个销售了28个,当日下午又擅自提价至30元/个销售完余货,价格涨幅达50%,购销差价额率达100%。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现场无法提供产品相关进货资料及检验报告。
案例(四)
2020年1月26日,群众投诉称:“位于喀什市解放北路的鸿儒伟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口罩存在哄抬价格行为”。经核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以13元/个的价格购进防护盾9001VKN95型号1000个。1月24日到货后,以15元/个的价格销售了850个,当日看口罩销量好,就擅自提价至20元/个售完剩余的150个,价格涨幅达33%,购销价格差额率达54%。且该店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也未进行明码标价,现场检查时该店无法提供合法的相关销售票据及产品检验报告。
案例(五)
2020年1月26日,消费者投诉举报称:“消费者在位于喀什市托克扎克路利农市场的喀什永康大药房以30元/个的价格购买了折叠式防尘口罩,认为该药店存在恶意哄抬物价行为,要求予以处理。”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核查,通过现场询问、查阅查验微信二维码付款、收款记录等方式,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以20元/个的价格购进的折叠式防尘口罩,以30元/个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该口罩购销差价率达50%。
上述五起案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构成在销售口罩、蔬菜过程中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违法行为。
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及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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