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婚恋诈骗近千万,关于诈骗罪法律构成分析

2020-01-13   石家庄普法


【案例】

2018年,被告人周家煌、林宗德、刘文经过商议,在婚恋网站发布单身男性寻找对象的信息,以单身女性作为诈骗对象,在取得被害人信任时,以投资高额回报的项目为诱饵,骗取被害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周家煌是该团伙的首脑,负责出资购买作案工具、承租作案场所、支付该团伙所有成员的生活费用、向团伙成员传授诈骗犯罪方法、支配赃款、分配赃款;被告人林宗德负责为实施诈骗出谋献策、协助周家煌管理团伙成员、向团伙成员传授诈骗犯罪方法、在诈骗过程中伪装其他同伙“上级领导”的身份与被害人沟通,以进一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被告人刘文负责为团伙纠集新成员、协助周家煌管理团伙成员、向新成员传授诈骗犯罪方法、直接通过婚恋网物色目标实施诈骗;被告人刘杰通过刘文的介绍,于2018年5月加入该团伙,负责在婚恋网物色目标实施诈骗;被告人宋辉、陈成通过刘文的介绍,于2019年3月加入该团伙,负责在婚恋网物色目标实施诈骗。

2018年至2019年11月,该团伙先后租赁上海市松江区云润家园、上海市松江区康城花园、上海市松江区象屿名城的出租屋为作案场所。

2019年6月,被告人刘杰化名为“沈国栋”,通过世纪某婚恋网结识身在澳大利亚的被害人李某华,向李某华自称是香港盛中投资有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被告人林宗德则化名为“徐振东”,充当“沈国栋”的领导与被害人联系。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林宗德、刘杰获得了被害人信任,于2019年8月至11月以投资高额回报的项目为诱饵,多次诱骗被害人李某华将881117美元、4279000元人民币支付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中2019年11月7日至11月9日,向户名为张某财的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市分行红岭支行账户支付3779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陈成加入该团伙后,通过世纪某婚恋网结交多名被害人,累计发送诈骗信息18246条,企图实施诈骗。其中2019年12月29日,陈成诱骗马来西亚的被害人骆某琴投资,向被害人骆某琴索要5000美元,但被拒绝。

被告人宋辉加入该团伙后,通过世纪某婚恋网结交多名被害人,累计发送诈骗信息54455条,企图实施诈骗。其中,宋辉诱骗澳大利亚的被害人王某及另一名加拿大被害人(微信号:Szmmi××)各投资10000美元,但均未得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家煌、林宗德、刘文、刘杰、宋辉、陈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判决以上被告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注意:构成本罪要经过三个环节,一是基于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目的或故意实施了诈骗的行为,可以是虚构事实,也可以是隐瞒真相;二是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三是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做出了财产的处分。

【非罪行为】

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售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立案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电信诈骗】虽叫电信诈骗,实质为诈骗罪的一种形式,不属于特殊法条。实施电信诈骗行为的,依照诈骗罪的所有规定进行办理,但是不同的是两高一部就电信诈骗规定了加重情节: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来源:山东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