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缴纳全年物业费,物业公司半道撤了,怎么办?

2019-11-05   物业小常识

来源: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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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全年物业费

物业公司半道却撤了

怎么办?



2017年5月28日,吕某缴纳了2017年全年物业服务费1043元。没想到,9月1日,物业公司就撤走了。吕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退还2017年度物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返还吕某2017年9月后剩余的物业费。

业主不缴物业费

物业拒发电梯卡

应该吗?

  李某系某小区11楼业主,向小区物业公司缴纳了2012年12月30日之前的物业费,2012年12月30日之后的物业费未予给付。2016年7月,某物业公司拒绝为李某发电梯卡,李某无法使用电梯。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沈阳市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为由减少物业服务内容或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某物业公司不应以李某拖欠物业费为由,拒不为其电梯卡充值,导致其无法正常使用电梯。该物业公司的行为有悖物业服务的基本原则,给业主的生活造成了损害。法院判决对李某自2016年7月不能使用电梯之日起的物业费予以免除。

业主丢电动摩托车

小区物业不能提供线索

有责任吗?

  

文某系沈阳某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于2010年1月22日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约定小区实行封闭管理,物业公司设立安防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区域内的公共秩序,预防火警、交通、治安事件的发生。

2016年3月6日17时,文某将4200元购买的电动摩托车停放于自家楼下。次日早晨,文某发现电动摩托车丢失并报警。公安部门到物业公司调取监控录像,但因文某丢失车辆的区域监控设备损坏,至诉讼时未破案,未确定盗窃嫌疑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及双方之间《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物业公司有义务为文某提供安全保障服务,保障文某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而物业公司未能保证监控设备有效使用,未能向公安部门提供监控录像和破案线索,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完全履行了“小区实行封闭管理”等其他安全防范义务,所以物业公司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业主享受安全防范服务并不能免除财产所有人对自身财产的安全责任,文某仍然是自身财产的安全责任主体,物业公司对文某的电动摩托车没有保管义务,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文某12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