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施工队建房,要支付劳务费。但在一些农村地区,房主和施工方互相认识,建房时往往通过口头约定相关费用和支付方式,而忽略书面合同。一旦出现变故,容易“说不清”。
临泉县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房子建好了,相关人却死亡。劳务费是否结清?双方各执一词。
房子建好后,房主父亲去世
赵峰是临泉县某乡镇一名包工头,手下有十几名建筑工人。施工队虽然不大,在当地也算小有名气。
2016年,村民张超准备建房,委托父亲张怀山找施工队。张怀山与赵峰以前认识,两家离得也不远,就找到赵峰,让他带人过来建房。
经实地丈量、测算,双方口头约定了建房劳务费及支付方式,但没签订建房合同。随后,赵峰带着建筑工人进场施工。当年年底,新房建成,张超一家人也住了进去。
可不久后,张怀山因病去世了。这时,赵峰找到了张超,称建新房的劳务费还有18820元没付。赵峰说,当时他和张怀山约定,建新房的劳务费为65395元,建房前付一部分,建房过程中付一部分,余款等房子建好再结清。但还没等他拿到最后一笔钱,张怀山就去世了。
赵峰认为,房子是给张超建的,应该由他来支付剩余劳务费。对此,张超却不同意,称自己当时已经把所有的建房款给了父亲,父亲去世前表示房款已经结清了。另外,父亲去世前,并没有见赵峰来要这笔账。
对此,赵峰则称,当时比较忙,没来及和张怀山结清最后一笔账。
法院:不支持原告诉求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争吵不休。今年1月,赵峰把张超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支付剩余劳务费18820元。
近日,临泉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张超委托父亲将建房工程承包给赵峰施工,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对建房事实均予以认可。
赵峰组织人员完成了承建义务,并向张超交付了劳务成果,张超应给付建房款。但根据赵峰提供的证据,无法查明他与张怀山“约定建房款65395元,已支付46575元,仍拖欠18820元”等事实,且张超对此予以否认,故对赵峰要求张超支付劳务费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峰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口头协议要慎重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双方都认可的口头协议,在法律上认定为有效。如果一方违约,主张一方的举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口头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国家法律规定的应当采取书面合同的,当事双方却仅进行口头约定,主张方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协议,也可以视为有效。
口头合同比起书面合同简便易行,但国家法律规定的必须要采用书面协议的方式,比如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房屋销售合同等,如果这类合同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那么可视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本案中,双方进行了口头约定,原告却没有证据表明被告没有还钱,因此诉求不被法院支持。
颍州晚报记者 刘培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