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春节,正月初四。当晚23时许,唐雪参加完朋友生日聚会,朋友开车送唐雪回家。车至下街村李红家宅外村道上时,李某湘对车进行拦截,李某湘被同行人拉开。起诉书称,李某湘此时属“酒醉后”。唐雪下车步行回家,李某湘上前对其进行辱骂。唐雪未理睬,继续步行回家。因没带钥匙,唐雪致电父亲唐加勇开门。电话中,唐雪将李某湘辱骂一事告知父亲。唐加勇带唐雪,找李某湘理论。找到李某湘,三人交谈过程中,李某湘先踹了唐加勇一脚,随即,三人扭打在一起。李某湘被朋友劝开带回家。李某湘回家后,他和父母、朋友一起,到唐雪家,对先前事情道歉。道歉后,李某湘要求唐加勇对自己被打伤的事情给个说法。李某湘被同行人员拉回家。男子持刀砸门被90后女孩反杀 唐雪被判故意杀人网友不解持刀砸门VS带刀反击时间来到2月9日凌晨1时许,李某湘持菜刀再次到唐加勇家,使用菜刀对唐家大门进行砍砸。李某湘的菜刀被劝阻朋友罗某坤抢走并丢掉。唐雪在家中听到砸门声,起来到厨房,拿了一把红色削皮刀和一把黑色刀把水果刀,准备出门查看情况。唐雪打开大门上的侧门后,站在门外。李某湘在被朋友拖拽过程中,朝唐雪腹部踢了一脚,唐雪上前与李某湘近身扭打在一起。打斗过程中,唐雪先使用红色削皮刀与李某湘打斗。
因一直被李某湘打,唐雪换持黑色刀把水果刀,反手握刀朝李某湘挥舞。两人被劝阻者拉开。李某湘往巷道外跑的过程中扑倒在地。唐雪回到家中。劝阻人员上前,发现倒在地上的李某湘受伤。李某湘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李某湘死因系被他人用锐器致伤右胸部,伤及升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月10日,唐雪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月25日,经检方批准逮捕,羁押在丽江市看守所。
起诉书显示,警方侦查终结后,于3月13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方审查起诉。永胜检方受理后,报送丽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丽江市检察院将此案交办由永胜检方办理。此后,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曾两次退回警方补充侦查。警方均补查重报。检方认为,唐雪与被害人李某湘发生扭打过程中,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4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雪行为具有《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处罚情节,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月27日,“丽江反杀案”当事人唐雪的家属向记者转述了唐雪本人关于此案的一些声音。唐雪本人坚持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没有想要故意伤害他,“造成这个后果也不是我希望的。我会很坚强地面对,希望法律还我一个公道。”
关于这一案件,著名刑法学家张明楷教授回答了大家关心的唐雪为什么开门、为什么不及时报警、带刀出门是否合法、是否可以用刀、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等五个问题。
1.唐雪为什么要开门?
有朋友疑惑,为什么唐雪不选择报案,而是出门面对。
唐雪家门不是住宅楼的门,如果是住宅楼的门,不开门外边的人很难进来。但是唐雪家是有院子,是可能翻墙进入的,躲在家里并不能避免危险。
更重要的是,唐雪有权利选择不回避。
当危险发生时,可以选择逃跑,可以选择退让,但是更有权选择与违法,做斗争,从而有效制止犯罪,保护自己。
唐雪认为“听到他说要翻墙杀我全家,听砸门的声音,我判断对方有工具,不像赤手空拳。因此,我去厨房拿了刀具。”
张明楷教授认为:防卫人没有退避义务,有在现场反击侵害者的权利,即使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明显大于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也由于防卫人所处的本质的优越地位,而不成立防卫过当。
2.唐雪为什么不报警?
面临危险时,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想起报警。
而且,从报警到警察到达现场,需要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有可能危险已经发生。
更何况,报警或者求助他人,是权利而不是义务。
张明楷教授认为:不能要求被攻击者有退避义务或者向第三者要求救助的义务。
3.唐雪有权带刀吗?
答案很简单,有。
面对一个一米九的大汉,并且携带菜刀,狠劲砸门情况下,难不成让唐雪赤手空拳面对?
任何人都会想到携带工具,威慑犯罪,制止犯罪,保护自己。
唐雪家属表示,事发时,醉酒男子李某在凌晨1时许砸门时,唐雪认为“听到他说要翻墙杀我全家,听砸门的声音,我判断对方有工具,不像赤手空拳。因此,我去厨房拿了刀具。”
张明楷教授认为,乙与甲发生争吵或者矛盾,甲得知乙将要对自己实施不法侵害后作了适当准备,在乙对甲实施侵害时,甲反击造成乙受伤。这样的案件,大多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相互斗殴型的故意伤害罪。将正当防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这是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认识的一个误区。
他认为:受到不法侵害行为攻击的个人可以采取必要手段保全自己。
4.唐雪在对方菜刀已经被拿走情况下,可以用刀吗?
当然可以。
如果是两个同样一米九的大男人相对,用刀可能不合适。
但是不要忘了,唐雪是女子,赤手空拳根本无法抵抗男子攻击。唐雪在多处受伤,极端危险情况下,自然可以用刀保护自己。
家属还讲到,当时唐雪的上嘴唇、右膝、左膝被打肿、淤青,左膝被踹伤,唐雪认为“是他打我脸之后用脚踢的,他还踢我腹部”;冲突后当日,她上厕所时发现下体出血,“造成我例假不规律,之后2月份只来了一次例假,3、4、5月份没有来例假,腹部的疼痛持续到3月底。”
5.唐雪防卫过当吗?
不属于。
唐雪在受到伤害,持刀自卫情况下,造成对方死亡,并没有想要杀死对方故意,虽然造成死亡结果,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家属还提到,唐雪与李某发生争执后,第一时间并未感觉到自己捅到了对方,“当时听人喊受伤出血,我才知道对方有人受伤,不确定是不是李某。20分钟公安就来了。直到(2月)9日晚上,我才从警方那里知道,李某已经死亡。”
张明楷教授认为:从被侵害者或者防卫方的角度来说,由于正当防卫是通过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而不是在侵害结果发生之后制止不法侵害。所以,需要将正当防卫造成的实际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危险)进行比较,而不可能仅将不法侵害已经造成的损害与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相比较。
在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时,除了考虑不法侵害者的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之外,还需要考虑不法侵害者已经造成的损害,以及不法侵害者再有可能造成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