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了解到,内蒙古已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资料图
据了解,今年9月11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决定,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患者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对全区“两病”门诊保障情况及现有门诊慢病政策等方面进行全面梳理,于10月25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首先明确了保障对象,即参加内蒙古城乡居民医保,经规范诊断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需要服用降血压、降血糖药品的“两病”患者。其次明确了用药范围。在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品种范围内,按照“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的原则,经专家评审,选取城乡居民医保“两病”患者门诊降血压、降血糖推荐使用药品,并制订了相应支付标准。第三明确了保障水平。未纳入现有门诊慢病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医保“两病”患者,对服用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门诊保障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300元、糖尿病600元、“两病”并发的600元。《方案》还明确,对于已纳入门诊慢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继续按现有政策执行,确保群众待遇水平不降低,不得重复报销,不得重复享受待遇。
目前,内蒙古所有统筹地区均已出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并开始兑现待遇,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50%。
来源:人民网内蒙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