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离婚妈妈探望女儿被拒绝,结果……

2019-08-17   余庆发布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这位母亲却为探望子女这事犯了愁……

“法律规定清清楚楚,调解协议明明白白,为啥我要见亲生女儿就这么难?”来到法院,罗某某满腹委屈地向法官诉说。

“案件执行内容较为特殊,我们会拿出最佳方案,竭尽全力让你的愿望早日实现。”法官耐心地开解。

这是新《婚姻法》颁布后,余庆县法院受理的首例探望权纠纷执行案件,尚无先例可循,怎么执行,如何圆满执行,无疑是对法官办案智慧的一次考验。

【案情回放】

2013年11月13日,罗某某与王某自愿登记结婚,2014年4月23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女王某某,2018年3月19日,因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就子女抚养事宜达成共识。2019年1月21日,罗某某以王某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为由,向余庆县法院提起探望权之诉。

诉讼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婚生女王某某读书期间的每周星期五18时至星期日13时,与罗某某共同生活;王某某每年暑假期间与罗某某共同生活20天、寒假期间与罗某某共同生活20天;其余时间王某某跟随王某共同生活。

调解协议生效后,王某拒绝罗某某探望子女,也不履行协助罗某某探望子女的义务。眼看暑假即将过半,罗某某心急如焚,今年7月22日,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立案后,执行法官通过电话与王某联系,要求迅速到法院配合执行。王某声称“正带着女儿在外地打工,没有时间回来。”经过多次联系沟通,王某始终不肯露面。

法官:探望权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在探望权案件执行中,子女非执行标的物,对子女的人身强制执行,既不人道,也不利于双方当事人矛盾的解决,更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考虑到探望权执行案件固有的特殊性和执行的社会效果,执行法官认为运用强制措施不妥,决定从思想教育入手,切实做好王某及家人的思想工作。

7月30日,执行法官来到王某家,在表明来意后与王某的父亲促膝谈心、真诚沟通,并从法律规定、亲情关系等方面阐明了拒不执行的不利后果,希望他站在长辈的角度,深明大义,劝导儿子带着孙女主动到法院配合执行。几天过去毫无结果。

但是,执行法官并不气馁,随后又多次与王某的父亲反复联系沟通。“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王某的父亲被法官的执著与真诚所感动,主动将在外的孙女王某某叫回送到罗某某身边。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也称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享有按约定,或者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生活的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对探望权案件的执行,要坚持依法切实执行原则和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原则,贯穿疏导和教育工作,慎重适用强制措施,这样更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矛盾的解决。该案就是贯穿疏导和教育工作,化解矛盾的成功范例。

来源:余庆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