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日起,安吉全县域烟花爆竹“双禁”号角正式吹响。逢年过节、红白喜事,不再燃放烟花爆竹已经成为所有安吉人的共识。
2019年,我们依旧坚持“双禁”!
全县域、全时段,
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说NO!
“双禁”战早已打响
但还有人在章村违规燃放了烟花爆竹
到底咋回事?咱们一起去看看吧!
为迎战台风“利奇马”,全力保障市民安全,章村派出所民警对辖区加强道路巡查力度,并及时清除道路上的竹木树枝等影响道路通行的安全隐患。8月11日凌晨,依旧在辖区巡查的章村派出所民警发现街道上有人燃放烟花爆竹,就立即前往处置。
民警到达现场后,看到燃放烟花爆竹的是两名上海游客李某(化名)、程某(化名),随后,章村派出所民警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将违法嫌疑人李某、程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据了解,李某和程某来安吉之前在网上查询了下,以为安吉城区不能燃放烟花爆竹,但是乡下并没有规定,也没有询问当地的村民。他们就在江苏购买了一箱烟花爆竹带到安吉章村,准备在朋友庆生时进行燃放。凌晨雨小了,李某和程某就在路边燃放了烟花爆竹。
现查明,违法嫌疑人李某、程某在章村街上某饭店旁的马路边燃放了一箱99发的烟花爆竹。根据《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相关规定,安吉县公安局决定给予李某、程某分别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不销售不燃放烟花爆竹”不仅仅是一句口号,安吉公安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坚决处理一起!
接下来,小编带大家再来“温习”一遍
安吉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提升美丽城市品质,减少烟花爆竹燃放造成的噪音和空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助力我县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和“中国最美县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燃放时间、区域
自2018年6月1日起,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其他事项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销售、燃放和生产(加工)、储存、运输、携带烟花爆竹。对违法行为,由县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依法记入社会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小区要加强对本单位和辖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如有发现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市民应予以劝阻并及时举报。
24小时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110
县综合执法局:5668000
县安监局:5223800
三、本通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
对不遵守规定的违法行为,县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相关信息依法记入社会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根据《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批发经营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燃放、存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没收违法存放的烟花爆竹,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污损、破坏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标志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有关服务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来源:平安安吉
信息编辑:清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