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款项起纠纷,老人与儿媳孙子对簿公堂

2019-07-19   河北高院

近日,蠡县法院审结一起共有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朱某、蒋某给付原告代某、朱某瞳、朱某泽赔偿款20余万元。

死者朱某某系原告代某之夫、原告朱某瞳和原告朱某泽之父,死者儿女均系未成年人。被告朱某、蒋某系死者朱某某的父母。2017年4月7日,朱某某在一起爆炸事故中当场死亡。2017年6月,被告朱某、蒋某(死者朱某某父母)与致害方张某就朱某某死亡一事达成赔偿协议,致害方给付死者家属赔偿款40万元,该赔偿款交给被告朱某(死者朱某某之父)保管。后因被告朱某、蒋某没有将赔偿款分给三原告,双方发生纠纷,三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朱某某因事故死亡,三原告作为死者的妻子和儿女,被告朱某和蒋某作为死者的父母,均享有依法分得赔偿款的法律权利。该案中,赔偿款首先扣除丧葬费用,剩余赔偿款项应依法分割。40万元赔偿款中扣除丧葬费用和死者父母、儿女各自应分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后,再由三原告与二被告平均分割剩余赔偿款,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死者的近亲属对赔偿款享有依法分割的权利。该案中,死者朱某某意外身故,其父母、妻子、儿女均可依法分得赔偿款。但亲人之间却为赔偿款分割对簿公堂,实属遗憾。法官在此提示:金钱有价,亲情无价,切不可为了金钱而割裂亲情!

来源:蠡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