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机动车非法参与出租汽车运营进行专项治理的通告

2019-07-26   掌上蓟州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机动车非法参与

出租汽车运营进行专项治理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加强全区客运出租市场管理,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服务品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行政区域内开展违法客运出租汽车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客运车辆不得超范围经营。禁止无《客运出租汽车运营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经营。客运司机需取得《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不得离车揽客、议价、不打表、拒载、绕道多收费。违反相关规定,客运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未经客运交通管理部门许可,不得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经营。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线上、线下经营活动的,由客运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有非法载客运营行为或私家车以农家院接送旅客为名从事非法营运的,依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责令停止运营,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辆车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交通工具车体(公交车除外)设置广告。违反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五、在车辆上放置顶灯、罐子、农家院标识牌、小红旗等立体装饰物品仿冒出租汽车运营标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六、对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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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芳

制作| 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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