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钱款交由亲人保管 拒绝返还对簿公堂

2019-12-17   霍邱发布

钱款交由亲人保管 拒绝返还对簿公堂

导读

父母离婚将分给年幼女儿的钱交给亲戚保管,女儿成年后讨要钱款,却被告知钱已用光。为了讨回应得的钱款,昔日亲人如今对簿公堂。

小芸父母2005年协议离婚,2006年其父母变卖了门面房后分给小芸15万元,由小芸及其母亲存入银行。小芸当时年纪尚幼,其父担心钱款以后去向就与其母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将钱款交由其姐姐阿芬和其妹夫王某共同监管,监管期限至小芸18周岁止,监管期间任何人不得动支。协议签订后,王某保管其中7万元支票,另8万元支票由阿芬保管。2018年小芸得知保管之事后多次讨要,阿芬与王某却已钱款已用于小芸生活开销和其父做生意花销殆尽为由拒绝返还。

今年八月,小芸一纸诉状将阿芬、王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阿芬、王某保管小芸父母分给小芸的现金15万元事实清楚,有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为证,三人形成保管法律关系,依照法律规定,保管期间届满,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小芸已年满18周岁,符合保管协议约定的条件,因此阿芬、王某应承担返还责任。阿芬与王某辩称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