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化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进入城镇化,被征收,从而导致土地的归属和土地补偿款问题上经常出问题。最近山东的滨州市邹平市韩店镇东白村就因为这个问题上了热门,简单来说吧,当地把一名没有迁出户口的出嫁女的庄稼地征收了。而这个村子是这样回复的:不论户口是否迁出均收回土地。当然最后的解决还是很圆满的:因您作为军属,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韩店镇政府已通知东白村委依法进行纠正。
关于出嫁女的土地权益,有没有啥法律规定呢?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30条中,是这样规定的: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33条是这样规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在农村,一直有“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的说法,也就是只要出嫁女嫁了人,娘家的权益就受到了轻视,经常出现出嫁女的土地权益被剥夺的事。但依旧有不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顶风作案”,制作出不合理的补偿方案,给“出嫁女”少分甚至不分。有些出嫁女出于对政策的不了解,也有许多人是受到了传统观念的影响,对于能不能继承父母土地,户口未迁出情况下土地到底是谁的一直搞不清楚。其实,根据法律条文,有以下4种情况的,出嫁女结婚时候,是不影响她原先娘家承包的土地的,也是不应该被收回的。
第一,出嫁女娘家已经没有其他人口来继承土地,出嫁女是父母唯一继承人和养老者的情况。这一般是独生子女家庭,在这种情况下,父母的土地承包权是能够通过确权方式归到出嫁女名下的。但如果出嫁女是独女,但在婆家已经分得土地,这种情况下女儿原本的土地出嫁后就归父母,等父母不在了,集体就能收回这户的土地了。
第二,土地确权是按户为单位,这种情况下,出嫁女已经出嫁,其他兄弟姐妹也都成家,不过没有迁移户口,土地也在父母户上的,依旧以土地承包为单位确权的,在家庭成员这一栏上是整体家庭成员名称的,各自承包的权属是不变的。
第三,出嫁女原本出嫁前有土地,而户口迁出后,在婆家没有分得土地,这种情况下娘家应该保留原有土地并获得确权。
第四,由于现在城乡人口流动性大,很多农村户口的出嫁女嫁到了城市,或者户口已经农转非,这种情况土地是谁的呢?只要是二轮土地承包时候分得了土地,并且没有放弃土地承包权的出嫁女,不管现在在哪住,户口是什么性质,只要在异地没有土地,之前的土地权属依旧保留。
土地,是农民的生活精神寄托,也是生产和生活保障,“出嫁女”也不能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