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通过代收业务为各类投融资交易等办理支付业务
为进一步规范代收业务参与各方行为,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业务风险。12月2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18日。
根据《通知》,本通知所称代收业务,是指经付款人同意,收款人委托代收机构按照约定的频率、额度等条件,从付款人开户机构扣划付款人账户资金给收款人,且付款人开户机构不再与付款人逐笔进行交易确认的支付业务。
而提供代收业务的支付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或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具体而言,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代收服务,取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代收服务。
《通知》要求,代收机构应当定期检查收款人合规性,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滥用、出借、出租、出售代收业务接口,伪造、变造代收业务交易信息。对于收款人疑似违规使用接口,或伪造、变造代收业务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采取延迟资金结算、暂停代收业务等措施。
经查实收款人伪造、变造代收业务的,代收机构应当拒绝办理,并及时报送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和清算机构;涉嫌违法犯罪的,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代收机构通过代收业务为收款人办理资金归集、信用卡及贷款还款等业务,且涉及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资金划转的,还应当遵守《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关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应属于同一客户等规定。
此外,《通知》提出,代收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代收业务适用场景,不得通过代收业务为各类投融资交易、外汇交易、股权众筹、P2P网络借贷,以及各类交易场所(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等办理支付业务。
《通知》拟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应当对照本通知要求对存量代收业务进行梳理,制定整改方案并报告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同意后执行。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应当暂停开展代收业务。
来源: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柒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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