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能源局日前发布《关于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提出,各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炭集团公司和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对照“政治站位不高、红线意识不强、安全责任缺位、隐患排查不扎实、监管执法宽松软”等五方面,重点对以下内容开展集中整治。
(一)建设项目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超过批准的工期未经批准延期仍违规组织施工的;未按规定完成备案违规组织联合试运转的;单位工程未取得质量认证违规投入使用的;停缓建煤矿未批开(复)工,以整改为名擅自组织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扩大建设规模的;未经批准擅自延深下组煤或配采等违规技术改造的。
(三)未按照生产能力公告的采区、工作面和采煤工艺等内容进行采掘活动的;存在刻意将综采变更为高档采煤工艺的;采用国家和我省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设备、工艺的。
(四)超公告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上级公司向所属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指标的;未完成生产能力登记公告或未及时变更登记公告继续组织生产的。
(五)已列入年度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未按照目标责任书明确的时间停产、回撤设备,仍以 “回撤期”名义违规生产的;擅自利用已关闭煤矿中经批准保留用于其他用途的井筒(或井下设施)进行生产活动的。
此次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与省政府安委会安排的“煤矿自查自改、市县全面检查、省级督查抽查”活动同步开展,为期三个月。
(一)煤矿自查自改。所有煤矿要开展全面自查自改,排查出的问题或隐患必须登记建档,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对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主动停产停建治理,并按照职责权限进行上报。煤矿的上级公司要对照集中整治重点内容,对所属煤矿每月全覆盖检查一次,确保所属煤矿集中整治取得实效。
(二)市县全面检查。各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分工,扎实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月对所监管煤矿检查覆盖率不少于50%;市能源局对市级直接监管煤矿每月检查覆盖率不少于50%,并对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监管煤矿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30%。在集中整治期间,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所有煤矿的检查(抽查)要达到全覆盖。
(三)省级督查。省能源局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工作安排,在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期间,分组同步开展抽查、督察。每组检查不少于10座煤矿,每月检查不少于3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