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文雯
人们常说:“远亲不如近邻”,但是这份温情现今难以寻觅。如今住宅楼内,通常一梯都是好几户人家,公共区域狭小,一些人将闲置的私人物品放置其间,影响他人的通行不说,甚至还占用安全通道影响紧急救援。而有的住户为此擅自处置邻居的公共区域物品,这也不可取,甚至要承担法律责任。关于公共区域,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事例: 擅自处理“无主”摩托车 吃官司
家住西宁市城西区某小区的张先生因邻里之间的琐事闷闷不乐。张先生所在的小区属于老旧小区,他家住在一楼,住户多,楼道较为狭窄。张先生是一名生意人,为方便做生意将一些商品放置在家中。可是,一辆摩托车经常停放在一楼楼道消防栓旁,对于每天需要搬货的张先生来说造成了一定的阻碍。“每一次搬货拿货,这个摩托车总是挡路,货物大一点就没办法搬了,我真的是很烦恼。”张先生向记者抱怨道。
2018年9月,被摩托车困扰已久的张先生决定解决此事。他询问四周邻居摩托车是谁的?邻居纷纷表示,不是自己家的,也不知道是谁的。张先生向物业公司询问,物业公司也表示不知道这辆摩托车的车主。于是,张先生擅自将这辆“无主”摩托车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废品收购人员。
“咚咚咚,咚咚咚……”今年2月19日,有人敲张先生家门,打开房门,张先生看到是一陌生男子。男子质问道:“我的摩托车你弄到哪里去了?为什么要擅自处置我的摩托车?”原来这名陌生男子姓李,正是摩托车的车主,看到让自己苦恼好久的摩托车车主找上门来,气不打一处来的张先生与李先生争吵起来,两人吵得不可开交。
“我从老家回来发现,停放在一楼的摩托车没了,我以为被小偷偷走了,去物业公司查看监控视频才发现,是一楼的住户擅自给变卖了。”李先生气恼的诉着苦。8月13日,李先生将张先生诉至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8月28日,在承办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先生赔偿李先生的摩托车损失费500元,并且当庭履行完毕。
市民:虽气愤占用公共区域行为,但随意处置不妥
如何处理放置在公共区域内的个人物品?擅自处置影响邻里生活的无主物品是否违法?9月26日,记者就相关问题在西宁市城西区新宁广场附近采访了多名路人。
“我觉得现在和邻居的关系越来越冷漠了,我们家楼道里也有邻居会将自家的鞋柜等物品放置在内,如果不影响通行我也不会管,如果影响通行,我会告知物业公司让他们处理。邻居将物品放置在楼道内确实很讨厌,但是擅自将他人物品处置,显然是不合适的。”市民李玉龙说。
市民张玉秀告诉记者,她家一梯4户,本身楼道就较为拥挤,现在邻居又将鞋架等闲置物品放在楼道内,不仅楼道更加挤,而且埋下了安全隐患。一旦发生意外,势必会影响救援的。和邻居谈过,找物业公司投诉过,但均无果。满腹怨气的她近期也想将邻居的物品处置掉,只是她不知道擅自处置是违法的。
“我认为邻里之间还是需要相互多迁就,公共区域本就属于大家共有,如果将个人物品放置在公共区域,只是一种利己的行为,不道德,甚至还会占用安全通道影响紧急事件的救援,如果邻居屡次沟通无果还是要向物业公司、社区等部门反映。随意处置他人物品是违法的,不能这样做。”市民刘志明坦言。
法官:公共区域私自占用可起诉维权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环资庭法官喇晓萍结合张先生的案例提醒大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大,越来越多的高层住宅小区建成,很多居民仍然有在楼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内放置闲杂物品的习惯,这种不文明行为不仅影响了居民的正常通行,还有可能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公共楼道作为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尤其不允许被占用、堵塞或者封闭。本案中,李先生将自己闲置的摩托车长时间放置在楼道并挡住了消防通道及设施,其行为已侵害了各业主共有部分的权利,张先生因其不正当的处理方式而触犯法律。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相关业主可以起诉侵权人要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切忌不能像本案中的张先生一样擅自处置他人财产,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