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罗先生在南宁市秀灵路万汇华府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2017年,装修入住。
不过就在前段时间,开发商通知:房子可以办理房产证了。但罗先生却高兴不起来,因为他还被告知要补交一笔费用!
罗先生告诉记者,这套房子是他在2016年向广西康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2017年,装修入住。
2019年10月中旬,广西康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广西天图数字测绘有限公司,对房屋进行再次测量,得出了新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
罗先生:通知我们说,每一户都要补足套内面积的差价,我们这里几栋楼2000多户,几乎都收到了要补4000到5000元不等的套内面积差价。
小区另一名业主罗女士告诉记者,当初签订的《购房合同》,里面的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均经广西南宁市金准测绘有限公司测量出具的。如今换了一家测量公司后,同一户型却出现了不同的套内建筑面积,为什么?
以罗女士家为例
《购房合同》中写着:套内面积70.94㎡;
新测量后:套内面积71㎡。
罗女士说,据她了解,广西康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将万汇华府小区项目的开发和代理委托给了广西辉煌置业。
罗女士:出现问题以后,我曾多次联系开发商负责人,但都没有得到回复,之后,我又找到万汇华府物业和广西辉煌置业咨询此事,依然没有结果。
不少业主表示,他们没有见到广西天图数字测绘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房屋进行实际测量,那么这份新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数据又是如何得出的呢?同一户型的数据前后为什么存在差别,为此,记者进行了走访求证。
代理商回应
1月2日下午,记者和几名小区业主来到万汇华府小区项目的被委托方——广西辉煌置业办公室,这里的工作人员表示,她们只负责销售车位,其他事情并不知道。
广西辉煌置业工作人员:我们是代理商,负责销售车位(卖车位也和办产权一样的)不一样,销售是销售,我想你们搞得不太清楚,开发商负责起房子,他起了房子没有销售团队,他自然就会请人帮他卖房子,包括车位也是一样的,自然都会请人来卖,我们就是单纯的销售。
小区物业回应
记者又来到万汇华府小区物业办公室。其中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对部分业主需要补交套内建筑面积差价的事情有所耳闻,但具体情况他们也不清楚。
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我们是听说有这个事情,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 ,开发商那边才清楚。
开发商回应
记者拨打了业主提供的开发商工作人员张先生的电话。但是,对于业主提出的同一户型实测结果不同的情况,张先生表示并不清楚,需要向公司相关部门咨询。
开发商工作人员 张先生:你讲的这个情况,我还不清楚,我要叫我们的客服以及相关部门来回复你了,我们是按照合同办事,如果真的有不明白或者真的要采访,没有问题,我发你一个电话,我稍后让人跟你联系,相关部门跟你联系。
但截至记者截稿时,也没有接到张先生所说的公司相关部门的回复。
测量公司回应
记者拨通了广西天图数字测绘有限公司的电话,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套内建筑面积的数据结果,是经过现场测量得出的,而同一户型数据不同是由于计算方法、房屋空间改变等原因导致的,他们也曾向业主解释过相关问题。
广西天图数字测绘有限公司负责人:我们必须去房子现场去测量,不能只按图纸(同一户型不同数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凹阳台改成了封闭的房间,改成封闭房间以后,外墙的计算方法不一样了,这是一种;另外一种是空调隔板改成了阳台,外墙就也变了 主要是这两种情况(你们是2019年10月测量的吗?)具体我不记得了,我是公司负责人,我不去测量,我只负责管理。
面对多出来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业主表示,不认可测绘结果,也不愿意补交差价。但问题就在于,不补交差价就没办法办房产证,这让业主们犯了难。那么,房地产开发商要求业主补交差价,究竟合不合法呢?
开发商工作人员张先生告诉记者,在双方签订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六条,双方约定以套内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与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为准。
开发商工作人员 张先生:那个补面积差的钱,《购房合同》里写得很清楚了,实测办证的时候,以实测面积为准,因为预测的面积与实测面积肯定会有一些差别的,实测的要多退少补,原来的面积少的你要交钱,多的我退钱,这个合同有约定,如果有什么问题,业主可以起诉我们,或者向相关部门投诉。
记者注意到,在购房合同中,双方约定:商品房竣工交付后,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发生差异的,双方自行约定,出卖人应在得到,经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竣工测量建筑面积后,将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在接到该通知起15日内,须到出卖人营业场所或指定的其他地点补交,或者领回面积差价款。
对此,律师王清水表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应该是按照合同约定来对具体问题进行处理,回到本案实际,由于测绘的最终套内面积超过原来合同约定面积大概零点几平方米,所以我认为开发商有权利要求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以及实际测绘的结果来进行补差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王律师提醒,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看清合同中约定的内容:约定内容有没有对于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是否有格式条款、又是否有严重违背买受人意愿的条款等。
来源:法治最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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