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10万,拘留7天,余庆一家养猪场违法排污被处罚!

2019-08-30   余庆发布

今年6月,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余庆分局在对余庆县湘余生猪养殖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粪污沉淀池未做防渗处理,养殖粪污渗漏至下游低洼地,该低洼地未做防渗处理,养殖粪污自然渗漏进入地下水环境。

调查



经调查,该养殖场涉嫌利用渗井渗坑排放水污染物,该养殖场的排污行为已构成利用渗井渗坑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处罚

8月13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余庆分局依法对该养殖场处以10万元的罚款,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8月27日,县公安局依法对湘余生猪养殖场负责人谭某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全媒体记者 谭 超)

情况通报

关于对余庆县湘余生猪养殖场违法排污案查处情况的通报

一、调查经过

2019年6月4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余庆分局对余庆县湘余生猪养殖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粪污沉淀池未做防渗处理,养殖粪污渗漏至下游低洼地,该低洼地未做防渗处理,养殖粪污自然渗漏进入地下水环境。该养殖场涉嫌利用渗井渗坑排放水污染物。

6月10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余庆分局对该养殖排污案立案进行调查。经查,该养殖场的排污行为已构成利用渗井渗坑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二、处理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8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余庆分局向该养殖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遵余环罚字〔2019〕4号),对该养殖场处以10万元的罚款

2.案件移送情况。8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之规定,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余庆分局将该案件已送至余庆县公安局实施行政拘留。

3.行政拘留情况。8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余庆县公安局下达处罚决定,对该养殖场负责人谭某某处以7日行政拘留

各养殖场(户)务必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实按规范做好污染防治工作。一是对现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查自纠,对自身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落实到位。二是做好养殖粪污处理工作,严禁直排、偷排、漏排。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余庆分局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