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再次诈骗两名女子六万余元 富顺一男子获刑

2019-11-13   富顺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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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男子罗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63854元。近日,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一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人民币。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019年1月,被告人罗一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缓刑期间,通过网络结识女性,先后认识了被害人林某、李某,期间其隐瞒真实身份与二人交往, 利用二人对其好感和信任,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多次作案,骗取二人财物进行挥霍。2018年11月,被告人罗一通过社交软件从网上认识了被害人林某,其以儿子罗某某的名字与林某交往,二人交往中,罗一隐瞒自己无业、无财产、无偿还能力、已婚有孩的真相情况,用租赁的高档车辆包装自己,宣称家庭富裕、自己承包有工程,以此获得林某信任,进而二人建立暧昧关系。2018年12月期间,罗一利用被害人对其信任,虚构工程项目和实施了违法行为需要资金处理的事实,以借款为名,三次从林某处共计骗取资金13500元。

被告人罗一在与被害人林某交往的同时,于2019年1月,通过社交软件从网上认识了被害人李某,并再次以罗某某的名字与李某交往。交往中,罗一隐瞒自己无业、无财产、无偿还能力、已婚有孩的真相情况,用租赁的高档车辆包装自己,宣称自己承包有工程,以家庭富裕自己系富二代的假象示人,用假意关心的方式,获得了被害人李某的好感和信任。2019年1月至2月期间,罗一向被害人李某编造无法及时了解真相的谎言,虚构酒驾、打架斗殴、运输毒品、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需要使用资金的事实,以借款为名向被害人不断提出资金需求,数次从李某处共计骗取资金50354元。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罗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合计63854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并于2019年9月11日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庭上公诉人除针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等,还发表了被告人罗一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拘役缓刑期间再犯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本次犯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的量刑意见。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认定的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并当庭作出以上判决。

在这里小编也提醒大家,网络信息化时代缩小了社交距离,与此同时增加了社交风险,网络交往中广大群众需“慧眼识人”。

(以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富顺检察

编辑:宋美茜

编审:罗怀成 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