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为什么法院不参与拆违的活动了?

2019-07-27   宏咏华威法律咨询

导读:国家最高法对于违章建筑拆除问题进行了指示和规定,如今要求法院不能在加入拆除违建的行动之中,针对这样的问题,大家了解其中的缘由吗。

法院不可参与非诉讼请求的拆违行动

根据最高法的有关批示,,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关于乡村城市建设的法律法规,此后在面对违法相应规定的建筑时,法律规定有关机构具有对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权力,因此不必向法院提出强制拆除申请,法院也将不再审理非诉讼条件下的行政单位的拆除诉求。

怎样理解非诉讼行政执行的请求?

这句话的意思是指案件责任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出复议和诉讼的请求,同时也未遵守相关决议的内容时,没有强制权的机构可以在期满三个月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措施。在我国行政法中第53条和诉讼法第66条都有相关的解释。申请人是行政有关机构,申请的依据是它生效时的处理办法,从政策批示的内容来看,着重表示法院不能在审理行政机构提出的有关拆迁事宜的非诉申请。

和诉讼里提到的强制有着相当大的差异。

突出“非诉讼”的含义,最重要的是和行政诉讼中的强制行为进行区分,行政诉讼法65条以及最高法对于诉讼法的解释第83条的说明。对于那些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赔偿,调解行为,负责任的一方不按规定执行的,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措施,有些地方部门存在向法院申请提前执行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原则上是禁止的,非诉讼强制执行的条件也是最重要的前提是非诉。

城市农村规划法对于强拆的相关规定。

在城市乡村建设规划范围内没有得到建设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建设的,由当地的市政和乡镇管理部门进行制止,并设定整改时间。如超过了时间规定范围还没有整改的,就可以依法对这些建筑设施进行拆除。从上面这些可以不难看出政府是作为拆建的主体,同样它也是进行强制活动的核心。

城市和乡村管理部门对于违建建筑单位下令整改后,如果遇到责任人不停止违章建筑建设或超越设定的拆除期限时,政府就可以命令有关机关单位对工地实施查封或强拆措施。在条例中行政机关的任务是发布命令,停止违章工地继续建设的活动,而对于被强制拆除活动的主体,就需要县级以上的单位出面,通过下属有关单位来实施。

在此有些小提示:

如果房子被当地政府标记为违章建筑时,先要考虑的是房子在建设的过程中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如果面临强行拆除的情况,或者接到政府部门的征收决议以及补偿办法后,可以在两个月之内提起复议,半年内可以发起诉讼,不能错过时限,尤其是相关居民在进行信访举报方式时不要忽视规定的诉讼时限。

如果并未违反规定房屋遇到强拆时,可以在半年内发起诉讼请求。房屋被政府标记为违章建筑,对此决议不满的可以在接到规定十五天内在当地的法院发起诉讼请求。

在政府进行拆除工作前,还需要发布一则通告,在被拆除人发起复议或者诉讼请求,即法院并未对此做出判决时,有关单位不具有拆除房屋的权力。

如果对于具体的拆迁以及违章建筑内容不清楚的,可以寻求相关负责拆迁的律师来进行,不管政府对于房屋做出了什么样的决议,都不要私自将房屋拆除,这样可能会损失很多赔偿以及补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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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曾参与立法、担任过法律课堂讲师、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行为法学会客座教授、遵循“只为被拆迁人维权”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