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孩子10天打赏近10万元,平台是否担责?

2019-07-25     检察风云杂志

文/朱泽阳

9岁小女孩十天内打赏主播花去近10万元,家长愤而起诉直播平台。是平台过错,还是监护失职?2019年3月20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直播平台被判承担六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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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女孩10天打赏近10万元

2008年出生的郑睿家住江苏常州,是一名小学生。2017年9月开学后,郑睿向爸妈提出要用手机做作业。郑睿的母亲吴婷想想可能是学校有要求,正好自己手头有两部手机,就满足了女儿的要求,把平常不大用的手机交给郑睿使用。

拿到手机后,郑睿在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的直播平台快手APP软件上注册了账号,并开始频频购买快币。

证据显示,2018年9月23日至10月3日十天里,郑睿在快手APP软件内143次通过操作购买快币,共充值98122元,截至一审法院庭审时,仅余折合人民币4949.57元的快币未消费。

9万多元的快币到哪儿去了呢?郑潜夫妻俩一查,才发现女儿用这些快币给主播打赏了。

郑潜在庭审中表示,妻子吴婷的手机绑定了苹果ID,1000元内小额支出不用密码即可付款。吴婷使用该手机时,用苹果的ID绑定了支付宝,支付宝绑定了银行卡,余额中有钱的时候会先从余额中扣除。

直播平台辩称自己无责

短短十天时间,不谙世事的女儿就这样在网上“消费”掉10万元,夫妻俩经咨询律师后,认为这事直播平台难辞其咎。两人于2018年4月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直播平台快手公司立即返还郑睿财产100210元及相当于银行贷款利率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五个月后,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郑睿购币款6万元;驳回郑睿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3元,由郑睿负担473元,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90元。

快手公司不服,于2018年9月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快手公司在上诉时指出,无论是购买快币行为还是“打赏”行为,快手公司仅仅起到平台作用,与郑睿均未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假设本案购买快币的行为系郑睿所为,本案合同的相对方发生在郑睿与苹果公司、郑睿与各主播之间,快手公司仅作为一个贯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平台,不具有被告的诉讼身份。

快手公司指出,郑睿在实施购买快币和“打赏”行为时已年满八周岁。按照民法总则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快手公司还表示,本案不但无直接证据证明购买快币及“打赏”行为系郑睿所为,而且本案还存在一种可能即郑睿购买快币及“打赏”行为系经过母亲吴婷明知并且授意的。根据苹果公司交易习惯,在APPStore上购买东西有一前置条件,即首先要登录苹果ID账号。苹果ID账号在经常使用的情况下,ID账号不用重复输入,但是ID账号密码是在每次下载软件或者购买软件前必须输入的。郑睿作为一个年满八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不是在吴婷告知ID账号密码及授意的前提下,是不可能完成烦琐的支付过程的。

另外,家长监管不善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家长应当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责任。快手公司作为一个网络平台,已经尽了警示义务,不应当为家长不负责任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审驳回直播平台上诉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全案证据并结合郑潜的陈述,可以认定在快手APP软件专用平台上注册账号、购买快币、打赏的行为主体为郑睿。快手公司认为行为主体非郑睿,快手公司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快手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郑睿在快手公司的快手APP软件专用平台注册并购买虚拟货币快币,郑睿购买快币系直接从快手公司开发并运营的快手APP软件内购买,郑睿购买快币的合同相对人应认定是快手公司,双方系网络购物合同关系。郑睿并非向快手主播及苹果Apple公司购买,与快手主播及苹果Apple之间不存有合同关系。至于快手公司与其主播及苹果Apple公司对购币款分配如另有约定,快手公司可另行主张。

法院认为,郑睿在不满10岁的情况下购买近人民币10万元的快币用于打赏主播,该行为事后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亦非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审法院认定该合同行为无效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郑睿监护人在未能履行监护责任,且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及银行卡密码的责任后,酌定由快手公司返还郑睿购币款6万元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25元,由快手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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