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汉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汉台区一火锅店使用“地沟油”公益诉讼案。
被告人苏某亮(火锅店厨师)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某明(实际经营者)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苏某亮、李某明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侯某利(工商注册个体经营户)在汉中市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由被告人苏某亮、李某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侯某利赔偿人民币21000元(已缴纳)。
汉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亮、李某明为谋取利益,将顾客食用后的餐厨垃圾进行回收过滤,制作成“地沟油”后,添加在火锅底料中重新销售给顾客食用,销售时间为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销售总金额为7549.5元,其中添加“地沟油”的火锅底料总计销售2100元。
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侯某利虽事前不知情,但作为个体经营户应承担附带公益诉讼赔偿责任。法院遂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三名被告人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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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明确,实行最严厉的处罚。食品安全需要依法监管、重典治乱。这些年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设成效显著,但还存在着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法律震慑力不足等问题。《意见》要求推动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对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实行食品行业从业禁止、终身禁业,对再犯从严从重进行处罚。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认定机制,加大对失信人员联合惩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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