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家保险公司被处罚!天安财险、中银保险、阳光财险不同程度违规

天安财险、中银保险、阳光财险等5家保险公司同日被罚

监管高压姿态持续不断,10月8日,北京银保监局公布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银行、天安财险、中银保险等7家金融机构合计被罚款333万元。同时,多名相关责任人被处以警告并罚款。

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银行因员工大额消费贷款违规行为长期未有效整改、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制改革不到位、同业投资违规接受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被责令改正,并给予合计罚款100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19年9月25日。

此前的9月11日,北京银行因个人消费贷款被挪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或投资股权、个别个人商办用房贷款违反房地产调控政策、同业投资通过信托通道违规发放土地储备贷款,被责令改正,并给予合计1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除了北京银行外,天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因未经许可擅自变更营业场所,被北京银保监局责令责令改正,并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家伟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处罚决定书,国寿财险北京市分公司因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被责令改正,并给予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薛冷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银保险北京分公司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被责令改正,并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金薇给予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张磊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等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10月8日,浙江银保监局也针对2家保险公司开出罚单。根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两家保险公司共收3张。

罚单显示,这2家保险公司均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其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公司被罚款50万元;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被罚款20万元,且当事人彭诚因负有直接责任受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来源: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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