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餐饮行业逐步恢复营业后,聚餐开始变得频繁。小酌几杯也是常事,但酒足饭饱以后一定要切记一点:喝酒可以有,但酒后开车不可为!
近日,新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中开展了整治酒驾醉驾等专项行动,紧盯酒驾醉驾违法顽疾再施重拳,坚决说“不”!
整治行动中,民警在重点路口路段设卡,对所有过往机动车开展筛查做到“逢车必检、逢疑必测”,对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坚持 “零”容忍,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教育一起,始终保持整治酒驾的严管高压态势。
是不是以为,中午查了一下,晚上就不查了,NO!NO!NO!
晚上,交警蜀黍依然在!(就是这样不按套路出牌)
整治行动共查处酒驾7起,有力地震慑了少数心存侥幸的驾驶人。
随着疫情形势逐渐得到缓解,人们的生活也渐渐地恢复正常,但在不少人脑子里,“交通安全”这根弦儿却开始松了下来,那蜀黍就再花点时间带你回忆回忆酒驾醉驾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交警蜀黍提醒:
切勿贪图一时方便
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无论任何时候都要做到
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