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针对后患无穷的醉酒驾驶
我国法律正式将醉驾入刑
2019年10月8日
长假刚刚结束
浙江省下发并执行了新的浙江省醉驾规定
对于“醉驾”案件办理过程中
存在的个别“争议”内容进行明确定义
“醉酒挪车”算不算危险驾驶?
此前很多人对醉驾中的“道路”概念不甚清晰,提出一些不明白的地方,比如已经叫了代驾,但是代驾找不到车库,那么由喝过酒的司机将车开出车库交由代驾,这个过程算不算醉驾?
浙江省《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首先对“道路的认定”做了说明,指出刑法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所以均不能以关于醉驾的“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来论罪。
所以,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仅仅挪动车位,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或者是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问题又来了
驾驶员接替代驾驶入小区后
撞了人闯了祸怎么论?
可以根据受害人的伤亡情况,用“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来定,并不意味着不处罚。尤其在小区、学校校园等地,因为人来人往较多,司机的注意义务比道路上应该还要高。这种情况下造成损失,或者撞人,还可能出现故意犯罪的情形,而故意犯罪的处罚比醉驾犯罪处罚还要重。
浙江醉驾新规“新”在哪里?
呼气超过80mg/100ml,一律刑事立案
立案标准的变化。呼气超过80(即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80mg/100ml)一律刑事立案并刑拘(需紧急就医除外)。而以前是血液酒精检测达80才立案刑拘。
强制措施的变化。公检法各环节到期未结案先取保,不再转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是强制措施,但是从程度上来说,监视居住更严重一些,要随时受到监视,不能离开住所。取保相对自由,只要不离开当地即可。
耍小聪明的要严惩。这是关于诉讼证据要求的变化。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并逃跑导致无法作血液检测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并从重处罚。以前此情形不作为从重情节。也就是说对这类耍小聪明的,要严惩。
去掉了“超过180mg/100ml就不能缓刑”
刑事处罚上最为重大的变化就是去掉了“超过180mg/100ml就不能缓刑”的标准。
另外还有一些小变化,比如:
(1)只要不存在8种醉驾不得缓刑的情形(下附8种情形),醉驾皆可缓刑;
(2)明确了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未满一年不属于无证驾驶;
(3)170mg/100ml以下可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以前是140mg/100ml】;
(4)100mg/100ml以下可不认为是犯罪【说明情节显著轻微,以前无此条】;
(5)摩托车醉驾180mg/100ml以下可不认为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以前标准是160mg/100ml以下】;
(6)删除关于醉驾超标两轮电动车各种情况下可不认定为醉驾的规定;
(7)明确醉驾但不移送审查起诉后或者撤案后的行政处罚衔接问题。
8种醉驾不得缓刑的情形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
(5)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
(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浙江规定是对“醉驾”处罚变轻?
这些规定是不是意味着对“醉驾”行为处罚变轻了呢?
浙江省的规定不意味着醉驾的处罚,进行了从轻,而是处罚更加人性化,处罚更加明确。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杭州日报、钱江晚报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mV-cs20BMH2_cNUgIW3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