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拉丽”商标涉嫌“碰瓷”被无效?法拉利说:不许模仿我

2019-12-24     麦知网

提起法拉利,爱车的朋友肯定都会想到意大利的著名跑车品牌。据了解,法拉利(Ferrari),由恩佐·法拉利(Enzo Ferrari)于1947年创办,总部位于意大利马拉内罗(Maranello),主要制造一级方程式赛车、赛车及高性能跑车。



法拉利汽车是1993年进入我国大陆市场的,但自1991年起,法拉利就在中国申请、注册了一系列“法拉力”、“法拉利”、“TESTAROSSA”、“FERRARI”及跃马图形商标。


此外,对于涉嫌“碰瓷”自家商标的行为,法拉利也是及时进行了“反击”。这不,法拉利就和一枚“法拉丽”商标杠上了。


2013年2月6日,管某某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2159812号“法拉丽”商标(简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轨道缆车等商品上,并于2015年3月21日核准注册。



2017年7月12日,法拉利针对争议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一系列的证据及理由。


尽管法拉利的举证要点并未全部通过,但是基于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原商评委作出了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原商评委认为,第743664号“法拉力”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曾在司法案件中被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结合法拉利提交的相关媒体报道、销售发票、营业额清单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通过法拉利持续、广泛的宣传与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争议商标“法拉丽”与引证商标“法拉力”呼叫相同,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印象相近,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轨道缆车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争议商标与法拉利引证商标具有相当程度联系的认知,不正当地利用了法拉利商标的市场声誉,从而削弱法拉利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形成的显著特征,损害法拉利的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目前,第12159812号“法拉丽”商标的已被宣告无效。



事实上,除了这枚“法拉丽”商标,被法拉利公司提起无效宣告的还有“法拉丽影”、“法拉驴”、“法拉利”、“法拉利FALALI”等一系列商标。


可见,尽管大部分企业的商标维护意识均有明显提高,知名企业更是注册了大量的商标,但仍有一些防不胜防的“被模仿、被抄袭”。


因此,对企业来说,在注重商标注册的同时,还应密切关注商标局发布的公告信息,对涉嫌与本企业的在先权利相冲突的他人申请注册或已经注册的商标,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商标异议或申请无效宣告。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mOqCOG8BMH2_cNUgdu2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