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出行,该当何罪?女子“逃离”医院、手撕医护人员口罩,最后...

2020-02-13     香城都市报

香城都市报 新闻热线:0715-8210000

特别关注

咸宁新增新冠肺炎病例10例,累计525例!

官方发布!各省对口支援湖北名单来了,云南省支援咸宁!

省外咸宁人,欢迎您回家!(附返咸申请表)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依然严峻。绝大多数人都依法执行防控措施,居家自我隔离拒绝传播病毒。但却仍有少数人不听劝阻,不守法律,带病出行,殃及他人,祸及社会!让抗疫工作变得更加复杂艰巨,给国家、社会带来巨大的疫情风险!

案例:云南省景洪市某患者确诊后逃离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月4日,媒体从景洪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获悉,景洪市一确诊居民拒不执行防控措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据媒体报道,郦某某1月22日下午被120急救车转运至西双版纳传染病院隔离后,于当晚7点40分左右趁医务人员在处置其他病人时“逃离”医院。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卫健委、景洪市卫健局和110公安民警等多方调查,于21:50确定患者已到景洪市某小区的妹妹家中。后立即组织医务人员、120救护与民警赶到小区对患者进行反复劝说,并于当晚11点50分将其及其亲属等4人安置到传染病院住院观察。

在隔离住院期间,郦某某等人还存在不同程度的攻击医务人员行为,如用手撕扯医务人员防护口罩等行为,并用手机拍成视频传播,其行为一度在社会上造成恐慌。

带“病”出行,该当何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规定:

一、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湖北瀛平惟合律师事务所

2020年2月12日

  • 咸宁新增新冠肺炎病例14例,累计507例!

  • 咸宁对中心城区实行交通管制措施

  • 县市区之间、省内外返咸出咸怎么走?请致电12328!

  • 给咸宁全市人民的第二封公开信!

  • 咸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编辑:周园媛

出品:香城都市报新媒体中心

⊙业务合作:品牌推广丨活动策划丨微信代维

⊙业务洽谈请联系:182-7216-3242新闻爆料请拨打香报报料热线:0715-8210000⊙欢迎关注 香城都市报 新浪官方微博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mL58PHAB3uTiws8KAvB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