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无证房有补偿,你要知道,千万不要被骗了!
“违法建筑不给补偿”是不少征收方常见的套路,一旦遇到被征收房屋证件不全,就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再以此威胁被征收人签订数额极低的补偿,甚至直接实施强拆行为。不少被征收人不懂法,一想到自己的房屋确实没有证件,尽管不满补偿,也不知如何维权。那么对于无证房屋,法律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是不是无证房屋就一定是“违法建筑”?无证房屋到底有没有补偿?小编将一一为大家介绍。
实践中产生无证房屋的原因有很多,最典型的有以下几种:
1、历史遗留无证房屋——应予补偿
这类房屋建造时间都比较久远,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房屋建造时并未要求取得规划许可等材料。在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后,行政部门也未组织补办房屋所有权证明等材料,于是就出现了很大一批历史遗留性的无证房屋。这些历史遗留的无证房屋建造时法律法规不健全,甚至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如果在房屋征收中依据现行的相关法规之规定,以其不具备相关房产证明而认定其为违法建筑,进而不予以财产保护,是不符合法不溯及既往和信赖保护原则的。对于这类房屋,应由行政机关确权并补齐证件,认定为合法建筑,并给予足额补偿。
2、政府不作为或违法行政导致的无证房屋——应予补偿
实践中还有一些无证房屋的形成是由于行政机关的原因造成的,例如某些政府部门怠于行使职权,该审批的不审批,该管制的不管制。
在此情况下,必须考虑到行政机关的过错和违法性,而不应将不利后果都由被征收人承担。如果完全是由政府原因导致的证件不全,则应该由政府承担后果,依法为被征收人补齐证件,依法全额补偿;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则按照双方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也即给予被征收人一定补偿。
3、突击建造的房屋——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之后,被征收人进行突击抢建以谋求更多的补偿,其本质是一种投机行为,是应该严厉打击、禁止的。对于这类建筑,在房屋征收中不应给予补偿。
对此,《征收条例》第16条也有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无证房屋的认定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既然无证房屋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而房屋又是公民最重要的私有财产,是家庭生活最基本的保障,对其性质的认定就必须谨慎,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尊重财产权原则。不管房屋证件是否齐全,都是人们投入人力、物力建造的居住场所,是被征收人最重要的私有财产,是生活安定的基石,因此在无证房屋的处理上,尊重财产权原则是必须考量的。
2、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无证房屋产生的第一大原因就是历史政策问题,对于这一批房屋,无证并未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应该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这也是对公民信赖利益保护的基本要求。
3、区分处理原则。房屋征收中会遇到各种类型的无证房屋,这些无证房屋的形成原因各不相同,如果对所有无证房屋都采取“一刀切”的处理方法,显然是不合理的。只有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处理,采取相应的措施,宽严相济之下,才能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
对于无证房屋的性质认定,征收方还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征收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也就是说,在对无证房屋作出性质认定时,相关部门必须依法就未登记房屋的建筑时间、地址、用途、面积、结构、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从而得出结论。行政机关没有依据作出的违法建筑认定书本身就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