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报废车开战 |全省公安交警全力消除报废车安全隐患

2019-10-28     金昌公安交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报废车隐患清零的工作要求,严厉打击报废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进一步从源头上消除农村地区安全隐患,天水市麦积公安分局交警大队高度重视,集中警力进行拉网式摸排,深入开展微小型面包车清理报废专项整治工作。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一)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报废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注销机动车的其他情形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lRFgE24BMH2_cNUgV0Q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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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