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审判
违规违纪的“熊孩子”该怎么管?当批评和引导已然失效,能不能罚?该如何罚?惩戒看似严厉有效,哪些实则违背了道德和法律?教师惩戒行为边界究竟在哪里?对老师,这是一道道常见题,却也是一道道疑难题;对社会,这是一道道敏感题,也是一道道争议题。
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征求意见稿》),就困扰教育界和社会已久的系列问题,给出了清晰的答案指引。
《规则征求意见稿》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支持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同时,还对教育惩戒的实施原则、适用情形及教育惩戒的方式作出规定。
《规则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背景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执行主任管华表示,《规则征求意见稿》的颁布是教育部落实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重要举措。该《意见》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管华表示,教育部在不到5个月的时间里就起草了规章的初步文本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体现了落实中央决定的决心和以人民为中心的精神,是教育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体现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完善立德树人体制机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要求。
近年来,教育领域频繁出现学校、教师和学生之间因教学管理而产生的矛盾,甚至严重伤害事件,严重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整个社会对这个问题极为关注。
近日,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通过问卷网(wenjuan. com),对2005名受访者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68.2%的受访者坦言现在中小学老师不敢严管学生的情况普遍,受访的中小学生家长对此感受更为明显(72.9%)。受访家长最认可的教育惩戒方式是点名批评,最反感的是言语侮辱。74.3%的受访中小学生家长支持学校引入教育惩戒制度。
河南省洛阳市外国语学校教师孙静娴告诉笔者,由于长期缺少规范化、法制化的依据指引,教师的惩戒行为,权限不分明、界限不清晰;这使得教师在使用这把“戒尺”的时候,顾虑重重、如履薄冰;缺少法律的保障,惩戒不但不能起到规范行为的作用,反而可能伤害教育者的工作热诚,甚至威胁到教师的人身安全;不敢管、不愿管、不能管,教育的规范与权威便无从谈起。
明确惩戒是教师的权利
此次出台的《规则征求意见稿》,对于教师到底能不能对违规违纪的学生施以惩戒,给出了定义和答案。《规则征求意见稿》在第三条中指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将惩戒划定为教师职权的法定组成部分。这不但肯定了惩戒在教育、教学当中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也让教师的惩戒行为拥有了法律依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秦硕说:“在近几年涉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中,涉及校园内侵权的案件屡屡发生。在进行校园法治宣教活动中,学校一方经常会对处理学生事件提出疑问及困惑,哪些处理合适?哪些做法得当?哪些方式合法?这次的《规则征求意见稿》,赋予了教师教育管理权,并且明确方法,具有很强的实操性。对于学生的合理管教应当是教师教育、管理职责的一部分。明确教育方式、方法,给教师足够的威信和尊严,才能让教师更好地完成传道、授业、解惑之责。通过立法方式赋予教师实践中的惩戒权,既能有力支持一线教师的现实工作,又能为建立良好的校园环境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针对社会中恶意放大师生矛盾,将学生受到伤害归结为教师惩戒的问题,《规则征求意见稿》也给出了界定。《规则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指出,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学校不得据此给予教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划分惩戒和体罚的界限
肯定了教师的惩戒权,就解决了“不能管”的问题。那么如何管,何为正当意义的惩戒?惩戒和体罚的界限又在哪里?
据管华介绍,《规则征求意见稿》为惩戒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长期以来,不敢惩戒、不愿惩戒和滥施体罚的现象在广大教师队伍中不同程度存在。《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曾规定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该条款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时被删除,其原因也是难以把握教育惩戒和体罚的区别。2017年山东《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了“惩戒”概念,也因为不够具体而难以实施。《规则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为地方制定更具体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乃至校纪班规提供了依据。
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等法律,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类似罚跑、罚站算不算变相体罚,让学生“面壁反省”如何实施才不会侮辱人格尊严?
《规则征求意见稿》在第三条开篇,给出了惩戒的法律定义:“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
央视新闻微博发起的一项投票调查显示,90%的网友支持教育惩戒。其中,59%的网友支持惩戒,同时表示惩戒也要把握好“度”。而另一项调查显示,48%的受访者最关心的问题是“教师在具体操作中,怎么把握好度?”网友所提出的问题,也恰恰代表了社会对惩戒这一行为最为关注的侧面,即惩戒的界限。
针对这一问题,《规则征求意见稿》按照学生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情节轻重,将惩戒行为分为四级: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和强制措施,并对每一个层级的惩戒划定了明确的惩罚力度上限。比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面壁反省”“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停学”等,使教师的惩戒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网友和社会所关注的“罚跑”“罚抄”等都有所体现。《规则征求意见稿》既有肯定,也有限度,直截了当地回应了社会的疑虑。
除了正面给出惩戒的定义和限度,《规则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列举了严禁教师实施的惩戒行为,也即大家关注的“体罚”行为:“(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三)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四)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五)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六)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此不难看出,除去对体罚行为的约束,也增加了不得以少责众、不得随意惩戒等条款,全面而详细地对教师的惩戒行为划出了“红线”。这也是对《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的补充和细化。
学校、家庭与社会的互动
教育从来不是教师的单独行为,教育的时间和空间维度也绝不仅限于学校。同样,惩戒行为的规范化,也需要来自家庭、社会的认可、支持和配合。之前在网络上的一项调查显示,27%的受访者关心“家长能从多大程度上配合支持?”25%的受访者关心“怎么监督?如果出现异议矛盾,怎么合理妥善解决?”
对此,北京市朝阳区某中学教师李菲菲说:“作为老师肯定是非常赞同教师惩戒权的。不过,我认为这不仅仅是征求老师的意见,更要取得家长的认同。否则,这个惩戒权还是不能发挥作用。在惩戒的尺度上,也需要有严格明确的规定,能让教师有据可依,也避免个别教师滥用惩戒权。实施惩戒的时候,最好能公开透明,保证教师、学生双方的安全。”
华东师范大学体育与健康学院刘桂海教授也曾提到,有些家长对孩子的保护有些过头,老师稍有惩戒,便如临大敌,久而久之,老师也不愿多管学生。但是,这对学生其实并不是件好事。如果没有家长的支持与配合,即便老师的惩戒权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也会在具体的行使上遭遇种种阻力。
本次出台的《规则征求意见稿》,即面向这一潜在的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指引。《规则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专门规定:“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对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学生进行管束教育。”《规则征求意见稿》对家长的责任、角色给予了明确的界定,强调了家长对学校教育的配合作用。这有助于规范和引导家长的行为,进一步促进和完善惩戒制度的具体实施。
《规则征求意见稿》还特别明确了双方在惩戒问题中存在争议时,学校应当引导家长通过正当渠道,合理表达诉求;对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支持或者代表教师追究其法律责任。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外国语学校教师陈依林告诉笔者,有了家庭和社会的广泛参与,惩戒制度的规范不只是用来约束学生,也是对教师、学校的一种监督;而各界参与制度讨论制定的过程,也有利于促成教育环境良性互动,增进社会对学校和教师的理解,缓解新媒体环境下,极易引发摩擦的师生关系,最终形成尊师重教、教学相长、互信互利的良好教育氛围。
《规则征求意见稿》允许家长提出异议,但不得以任何非法的方式伤害教师的人身安全;同时学校成为了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第一责任方,再一次强调了教师的权益。
人们常将学校比作一个“微缩”的社会。但通常,教职人员由于知识和资历等的权威性,教学双方往往存在一定的不对等。教育系统的运行又有其行业的特殊性,社会对学校的规章制度不了解、不理解,学校和社会之间长期缺少互动和交流,以至于难以形成良性的互动。从而导致一旦出现问题,尤其是与惩戒相关的问题,双方相互指责,社会舆论不断发酵。针对这一问题,《规则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指出,学校校规校纪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执行。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讨论确定可采取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河南省洛阳市外国语学校校长赵乐平认为,学校在规则制定的过程中引入学生和社会代表,一方面是民主的体现;另一方面,学生、家长、社会共同参与规则的制定,也能增加社会各界对学校规则制度的认同,增加日后规章制度运行的顺利程度。“我参与,我认可,我遵守。”学生、家长和学校有了协同,教育才能更民主、更科学、更有效。
《规则征求意见稿》本身只是一个方向性的文件,学校如何细化实施,如何根据本地区、本学区的具体学情将规则完善、落地,尚且需要所有的政府机构和教育工作者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求实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