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近日就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以正防卫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8年2月16日(农历正月初一),王不让等6人为制止王强伤人、打砸汽车奋起反击,致王强轻伤一级。该案以故意伤害罪移送历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历城区检察院认定王不让等6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村霸逞凶,村民奋起反击
历城检察
王强与王不让等6人均系济南市历城区某村村民。2018年2月16日(农历正月初一)13时许,王强手持铁棍无故敲砸他人家大门撒泼,看到隔壁王大柱(王不让之父)从家里出来,上前用铁棍殴打王大柱。王大柱被打伤回家躲避,王强又持铁棍在其家门口威胁、谩骂。王不让闻讯返家途中,与王强发生争执。二人被村民劝解后各自回家。不久,王强从家中跑出并随手捡起砖块,欲砸王不让停放在家门口的越野车,被路过村民制止。王强随即返回家中拿出一把铁锨,再次对王不让一家进行辱骂。王不让从家中拿出板撅与王强对峙,被围观村民劝解开。王不让被其父劝说回家。王强在被劝阻过程中挣脱众人,再次持铁锨返回现场,将王不让汽车后挡风玻璃和右后门玻璃砸碎。王不让听闻,从家中持洋镐把出来制止欲继续砸车的王强。围观的其他5名群众共同协助王不让控制王强。王强挥舞铁锨进行反抗。王不让等6人为控制住王强,持洋镐把、木板、梧桐树枝或赤手空拳对王强进行攻击并将其制服;刚刚放松对王强的控制,王强又欲捡地上的洋镐把回击,王不让抢先捡起并持洋镐把击中王强右侧胸腹部。事后,王不让等人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经法医鉴定,王强纵隔气肿,系轻伤一级;右侧第3-5肋骨骨折,系轻伤二级;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1周不能自行吸收,系轻伤二级;右侧胸腔积气,系轻伤二级,总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王不让赔偿王强医药费2000元,并主动交到公安机关赔偿金20000元。
群众请愿!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
历城检察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以王不让等6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本案移送至历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向历城区检察院提交了一份村民请愿书,该请愿书由王强所在村庄村民联名请愿,列举了王强自2010年以来在村内横行霸道、欺压群众的种种劣迹,说明王强逞凶在先,王不让等人反击在后,请求对王不让等人宽大从轻处理,并要求对王强予以严惩。这封请愿书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高度重视。检察官敏锐地意识到,本案中的“被害人”王强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所起的作用是否会影响案件的认定?
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村民与村干部均证实,王强平日在村里在村内劣迹斑斑,无事生非,随意殴打、骚扰村民,公然裸奔、装疯卖傻,村民敢怒不敢言;王强心胸狭隘,报复性极强,2018年6月10日晚持板撅进入王不让家中将王不让的父亲殴打致死。补查后的证人证言与村民请愿书证实内容一致,王强实属恶痞、村霸。
历城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在查实案发背景的前提下,本案的案发起因及王不让阻拦王强的时间节点直接影响案件事实与性质的认定,王不让等人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在历经两次补充侦查仍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历城区检察院决定自行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
检察官多次赶赴案发地点,深入走访排查,了解案发起因及经过,重新找寻证人并形成笔录,复核证据,补强原有案卷证据材料。经调查,证实王强敲砸他人家大门滋事在先,随后无故殴打王不让父亲、打砸车辆,并持铁锨殴打欲制止他的王不让,充分证实了王强的不法侵害行为是正在进行的。案发前王强的一系列的非法行为和社会表现,也侧面证明了案件发生时正当防卫的紧迫性和防卫的强度适当。
检察官细致审查分析,确保定性准确
历城检察
通过全面审查案卷证据,检察官认为,王强多年来在村里滋事,本次案发因其随意殴打他人、故意损毁他人财物在先,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且该不法侵害行为是一个持续状态,应整体评价。王不让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他五名村民为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合力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制,且行为克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王不让等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应对王不让等人做不起诉处理。
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告
历城区检察院将本案逐级上报至山东省检察院,在省、市检察院的指导下,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论证,并召开检委会讨论研究,最终认定王不让等人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对王不让等人做出不起诉处理。
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指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制度是一项体现现代法治文明水平的标志性制度,它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对不正”,是法律鼓励和保护的正当合法行为。法律不仅要惩治邪恶,更要保护善良,鼓励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及时制止不法侵害,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彰显“正义不向非正义低头”的价值取向。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链接:检察机关依法纠正赵宇案处理决定(附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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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李鲁平 编辑丨 刘博正 刘娟
拍摄| 李圣光 赵佳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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