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社会各界纷纷投入抗击疫情的行动中。但有一些网民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甚至制造传播谣言,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近日,赣州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多起网上故意制造传播谣言的违法行为。
01
1月25日,兴国县古龙岗镇廖某在其家庭微信群中看到一条微信,内容为“政府已下发通知了,三僚已有一例病毒了,请注意:车牌为浙BL05xx这个车刚从武汉回来,车上的人都确诊了偷跑回来的,大家看到后及时报警,希望大家留意车牌号,转发各个群,朋友圈,以免更多人感染,(xxx村的,还没找到人,没去医院隔离)。”未经思考,廖某便转发至当地微信群。
兴国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发现后,协同当地派出所民警依法对廖某进行传唤,调查取证后,以涉嫌散播谣言给予廖某教育训诫的处罚,并要求其写下悔过书。
02
1月27日上午,上犹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则内容为:“有人冒着生命危险在捡口罩了,说明已经有人开始回收口罩了!大家口罩一定要剪掉挂带再扔!不要让本应该保护我们健康的口罩成为新的病毒传播物。接力!!迅速转发出去!”的消息在微信群内流传。
经查,此信息系上犹县罗某发出。因未出现大范围传播及造成更大的影响,且罗某主动在微信群内告知不要相信此类信息,民警对罗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03
1月27日,石城县网安大队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石城县廖某英在微信群内发言称“各位兄弟姐妹们,大家千万不要出门哦,木兰乡已经确诊有两个人是这样病毒感染了”、“我妹妹刚刚打电话说的,她们那里每条路都封了,昨晚她们村里还召开村委会了”等不实言论信息。
当天12时许,和廖某英同在“聊天群”内的熊某平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分别在“花园村中村组工作群”、“牛牛户外Vip群”“心中梦”等七个微信群内转发廖某英散布的谣言,引发群众对疫情的恐慌。
1月28日,石城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和琴江派出所将廖某英、熊某平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廖某英、熊某平两人对自己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石城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廖某英、熊某平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和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04
1月27日,崇义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一网民在微信群内发表有关“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的不实言论。
经查,该网民的真实身份为吴某平(男,44岁,崇义县龙勾乡人)。经询问,吴某平在其他微信群内看到了一条内容为“大家告诉家里人,外出不要收现金,当地人已经在多批人民币表面监测出新型冠状病毒病源体”的信息,其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转发至微信群里。
吴某平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崇义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网警提醒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形势严峻,广大群众要加强自身防护,无特殊情况不串门、不聚会、不聚餐,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共同战胜疫情。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大家要从政府官方或疾控、医疗机构、权威新闻媒体了解疫情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切勿传播此类谣言。公安机关将继续坚决打击编造传播涉疫情谣言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来源:赣州网警巡查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