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安新疆公众号
一个简单的交通违法处罚,
本该处罚完就结束了。
但一小时后,
受罚者发了个朋友圈。
然后,他又违法了。
7月26日19时53分,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城北主干道(乌五公路-乌奎高速)文光路至乌奎高架桥路段,闫某驾驶新A牌照的小型轿车在路中掉头,影响了主干道上正常直行的车辆。
乌鲁木齐公安局新市区交警大队地窝堡中队执勤民警发现后将闫某拦停,告知闫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新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八条第六项,根据相关法规,决定予以闫某100元罚款的处罚。
地窝堡中队中队长何香涛介绍,闫某现场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甘心认罚。
当日21时许,闫某为了发泄自己的情绪,拍了张罚单照片发到朋友圈,并配文字辱骂民警。
“当天晚上我同事给我发了闫某朋友圈的截图。我们找到闫某的电话,询问情况,并传唤他次日到交警中队配合调查。”何香涛说。
27日早上,闫某来到新市区交警大队地窝堡中队。配合完调查,闫某被移交至新市区工业园区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闫某因寻衅滋事被依法行政拘留15日。
“我不应该违反交通法规,更不应该辱骂民警,现在我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此向民警同志道歉,对不起。”面对行政拘留处罚,闫某面露悔意,并向民警道歉。
短评:朋友圈泄愤骂人是侵权
随着互联网及手机、电脑的普及,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必不可少的交往交流工具,将个人的言论或随想在朋友圈发布,是相当多的网民十分热衷的表达方式。而有些人把微信作为发泄私愤、辱骂他人的平台,殊不知,这样的行为会构成违法犯罪。
网络社会不是法外之地,也不能是法外之地。人们通过网络发布的内容必须经得起检验,不得触犯法律,不得侵害他人权利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