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济南举报交通违法奖励范围扩大!最高1万元!

@济南人

《济南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出台

1月16日起正式施行

举报渠道增加、奖励范围扩大

奖励金额10元—10000元不等

举报受理、奖励发放、奖金标准等都明确了

看你以后要如何举报、如何拿奖

济南市公安局与济南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济南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2020年1月16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15日。


该《奖励办法》是在2017年发布的《济南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基础上修改出台的。在《试行办法》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完善,制定了更为完善的《奖励办法》,对举报受理、奖励发放、奖金标准、责任义务等进行了细化,确保该项措施规范、高效操作。



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济南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规范举报操作程序,鼓励公众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奖励。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可以向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在章丘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区、商河县、原莱芜(以下简称县区)境内的,举报人应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发生在其他区域(以下简称市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人应向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进行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济南交警双微(微博、微信)平台、泉城行+(APP)、与济南交警举报平台数据并联的智能行车记录仪、互联网客户端、122报警电话等方式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或提供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关线索和证据资料,应包括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违法时间和地点、违法事实及判定为道路交通违法的依据。举报违法人信息的,还应提供相关人员姓名、性别、年龄、服务单位、住址等信息。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后,应认真做好记录并留取电话录音、音像视频及相关文字材料等资料进行备案。对举报事实清楚,属于受理范围的,应按规定和程序受理,及时调度组织查处。对举报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属于受理范围但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向举报人说明。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及时、准确,遵循时效性原则。对于即时发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在发现后24小时内进行举报,便于固定证据和查处。


第八条 单位、组织举报应提供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信用代码证书)、单位(组织)地址、联系人电话等有关资料;个人举报应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住址和联系电话等有关资料。举报人应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取证。


第三章 范围标准

第九条 举报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罚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一般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1、举报“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奖励30元;

2、举报“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奖励30元;

3、举报“遇停车排队(缓慢行驶),穿插超越等候车辆的”,奖励20元;

4、举报 “机动车未按导向车道行驶的”,奖励20元;

5、举报“遇停车排队(缓慢行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内停车的”,奖励10元;

6、举报“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奖励20元;

7、举报“驾驶机动车时有吸烟、使用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奖励10元;

8、举报“故意遮挡、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奖励50元;

9、举报“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奖励50元;

10、举报“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奖励30元;

11、举报“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奖励30元;


(二)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12、举报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的奖励50元;

13、举报营运客车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奖励200元,举报其他类型车辆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奖励100元;

14、举报其他类型载客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奖励200元;

15、举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奖励200元;

16、举报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奖励200元;

17、举报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奖励200元;

18、举报驾驶大中型载客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奖励200元;

19、举报违反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的奖励200元;

20、举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200元,举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元;

21、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元;

22、举报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的奖励300元;

23、举报驾驶逾期未检验或逾期未报废“营转非”大型载客汽车的奖励200元;

24、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提供经公安机关认定有价值线索的最高奖励1000元;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提供经公安机关认定有价值线索的最高奖励10000元;

25、渣土车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1)举报渣土车逆向行驶、违反信号灯规定行驶的奖励500元;

(2)举报使用伪造、变造的渣土车号牌,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故意遮挡渣土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渣土车,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渣土车的奖励1000元;

(3)举报驾驶报废、拼装渣土车,饮酒后驾驶渣土车的奖励2000元;

(4)举报一个信号周期内连续三辆及以上渣土车闯红灯的奖励3000元。


第十条 举报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应通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渠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提供相关违法线索, 提供能清晰准确反映违法过程的照片或视频资料。


第十一条 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的;

(二)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顶替的;

(三)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证据不充分的;

(四)举报人在违法状态下采集图片、视频等资料的;

(五)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六)以营利为直接目的职业举报的;

(七)举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已被查处的;

(八)举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取证、核实或查处的;

(九)举报人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且举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在其工作辖区内的。

第四章 奖励发放

第十二条 经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规定的,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对多人举报同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只奖励最先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举报人举报同一机动车或驾驶人同时存在符合奖励情形的多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可按照本办法逐项予以奖励,奖励最高累计限定金额不超过1000元。同一举报人每月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但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提供经公安机关认定有价值线索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被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落实处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个人举报的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领取奖金或通过注册互联网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在线领取奖金,注册信息不匹配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单位、组织举报的应在收到通知起5个工作日内,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到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领取奖励金。


第十四条 举报人举报市区范围内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由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按照程序审核兑现,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举报人举报县区范围内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由当地交警大队负责按照程序审核兑现,奖励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 责任义务

第十五条 举报采取自愿原则。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禁举报人采取危险方法或不正当手段收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因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其它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或者依法解决。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已经核实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接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举报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资料。因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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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的《奖励办法》与原有《试行办法》相比,主要在5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一是增加举报渠道。在原有“济南交警公众参与平台、泉城行+(APP)、济南交警双微(微博、微信)平台、122报警电话等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与济南交警举报平台数据并联的智能行车记录仪、互联网客户端”的举报方式。进一步丰富了举报形式,简化了举报流程。

二是扩大奖励范围。在原有7项一般交通违法的基础上增加了4项重点违法行为,分别是“举报‘故意遮挡、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奖励50元”;“ 举报‘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奖励50元”;“ 举报‘逆向行驶的’,奖励30元”;“ 举报‘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奖励30元”。修改了3项内容:将“举报‘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奖励20元”修改为“举报‘遇停车排队(缓慢行驶),穿插超越等候车辆的’,奖励20元”;“举报‘机动车压骑实线的’,奖励20元 ”修改为“举报‘机动车未按导向车道行驶的’,奖励20元”;将“举报‘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奖励10元”修改为“举报‘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奖励20元”。在原有13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基础上增加了1项内容:“渣土车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1)举报渣土车逆向行驶、违反信号灯规定行驶的奖励500元;(2)举报使用伪造、变造的渣土车号牌,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故意遮挡渣土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渣土车,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渣土车的奖励1000元;(3)举报驾驶报废、拼装渣土车,饮酒后驾驶渣土车车的奖励2000元;(4)举报一个信号周期内连续三辆及以上渣土车闯红灯的奖励3000元”。通过将更多严重违法行为纳入举报范围并提高部分违法行为的奖金额度,进一步加大对重点违法行为的打击、整治力度,净化道路交通环境。

三是增加不予奖励的情形。为进一步保证举报行为的合法行、规范性、公平性,在第十六条增加了“举报人在违法状态下采集图片、视频等资料的” 不予奖励,在奖励发放中明确了“同一举报人每月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四是丰富领取奖金途径。在原有“现场领取、微信红包领取”的基础上,增加了“通过注册互联网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在线领取奖金”。近期我们也将在支付宝开通奖励发放途径。

五是明确《办法》有效期限。《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试行办法有效期已届满,此次制定的《奖励办法》为正式规范性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6日起施行,至2023年1月15日结束,有效期3年。


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