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不留死角!重拳打击珍稀植物及制品走私

2019-11-07   平安东莞

2013年5月20日,黄埔海关缉私局开展代号为“利斧”的打击行业性木材走私专项行动,一举摧毁8个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45名。行动共查处走私案件9起,合计案值约31.6亿元,涉嫌偷逃税款约2亿元。经查,谢某等国内货主为牟取巨额利润,向越南、印度等国家定购进口高档红木后,勾结供应商和包税团伙“洗单”,制作虚假报关单证,采取低价格、伪报品名、伪报数量、瞒报运保费等走私手法,在东莞、广州和深圳等地大肆走私进口小叶紫檀、交趾黄檀(大红酸枝)、花梨、卢氏黑黄檀(大叶紫檀)等高档红木,在国内销售牟利。

你知道珍稀植物及制品的法律定义么?

哎呀!真问到我了,不清楚哦!

来!我告诉你哈!

好嘞!

根据《刑法》第15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珍稀植物”是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珍贵树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附录||中的野生植物,以及人工培育的上述植物。

根据《海关法》规定,“珍稀植物及制品走私”是指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运输、携带、邮寄珍稀植物及制品进出境的行为。

有什么危害么?

走私濒危的植物制品,其滥伐会对相关生物种群产生毁灭性影响,极大破坏生态平衡。

法律规定和违法处理

根据《刑法》第15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或者珍稀植物及制品数额二十万元以上,构成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最低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海关法》第82条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制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打私超人来啦!

为普及反走私法律法规以及走私物品的危害

东莞市公安局推出系列宣传单张

该系列单张是

东莞市公安局与黄埔海关缉私局联合倾情推出

2019年11月15日将进行全市宣传派发

敬请关注!


来源:东莞市公安局打私支队

黄埔海关缉私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