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汽车保有量在不断攀升,由此引发的交通拥堵现象也日显严重。
交通警察这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交通安全的管理者、执法者就更显责任重如山。然而不尽人意的是由于管理任务繁重,执法面对广大群众,加之有些交警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不能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不能把执法为民的服务意识融入到日常执法管理工作中,由此而产生了许多群众对交警的不满与抵触情绪,一些负面新闻、消息也时见报端以及各类媒体。
由于交通警察工作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人们常常把交警作为一个城市的治理水平、文明程度的象征和名片。一个作风优良、工作规范的交警团队,对提升一个城市的外在形象有重要的宣传作用,会给过往的和当地的民众留下美好愉悦的印象。
可为什么在多数交警同志付出无数工作热情和辛勤汗水之后,却没有得到社会的普遍赞誉反而时有批评之声甚至对立情绪产生呢?
寻求原因:除了少数交警执法不规范引起的意外纷争之外,最大的症结还在广大交警同志没有把执法为民、服务人民的理念深植于日常工作中,只有"让执法贴近民心,才能少一些纷争”,多一些点赞。
近日笔者也是亲历了一些事情属于有感而发,7月12日汾阳体育场晨跑出来的两位市民,看到自己没有按照规定停进车位的私家车被贴了罚单。
本来,不按规定停车被罚是咎由自取,也是无话可说,但被罚的王先生却满腹牢骚:“贴什么罚单,这里都是晨跑锻炼身体的,车停便道又不影响交通,这哪里是执法简直就是为罚款而罚款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在这里笔者提出一个观点供大家分享:在“方便群众的原则”下,这些不妨碍交通的轻微违法者是不是更应该以警示、教育的人性化方法加以处罚更为妥当呢?这也是笔者发文的初衷----“让交警的执法更贴近民心,才能少一些纷争”。
再细看《违法停车告知单》
第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7条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而此告知单上,电话、地址栏空白,也无交警签名。
第二,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48条之规定: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应当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晰。这张罚单明显字迹潦草不清晰。
如果我们交警同志执法能够更加规范,相信群众会给你更多点赞和理解。
此情此景让笔者突然想起了,在参加汾阳市2019年春运动员大会上,汾阳市交警大队闫亚平队长的一句充满人性化的讲话:“对于春节期间一些群众不妨碍交通不影响他人的轻微违法行为要以批评教育为主,不要动辄罚款,让人家外地工作的汾阳老乡们高高兴兴回家过年,走亲访友,却留下不好的印象”闫队长的一席看似平常朴实的话,折射出的却是一位交通安全管理者最应该具有的执法为民,服务大众的执法理念。
在这里笔者真心希望,像闫队长的这种执法为民的服务理念能够贯彻落实到每一位基层交警的工作实践当中,让交警执法更贴近民心,少一些纷争多一些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