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舱爆炸致3死1伤1失踪!责任方不满调查结果,状告舟山市政府

2019-12-18   余杭检察

船舱爆炸致3死1伤1失踪!责任方不满调查结果,状告舟山市政府

平安鼎

今天上午,宁波海事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

因不服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华诚油1”轮“1.18”船舱爆炸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意见的批复,舟山市华诚船务有限公司、孙杰、张方勇将舟山市政府告上了法庭。

舟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许小月出庭应诉。


事故发生在今年1月18日。当天下午2点多,“华诚油1”轮在浙江舟山威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浮码头进行年检大修,一声巨响后,货油舱爆炸,造成作业人员3人死亡,一人失踪,1名船员受伤。

事故发生后,舟山市政府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邀请市监察委派员参加,委托浙江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对事故现场进行凝析油饱和蒸汽压及挥发性数值模拟计算分析。

6月10日,舟山市应急管理局向市政府上报了《对“华诚油1”轮“1.18”船舱爆炸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认定三原告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舟山市政府对此做出了批复,同意《调查报告》,并同意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这个《调查报告》的责任分担一旦确认,事故责任方将可能面临刑事追究。

2019年7月22日,三原告不服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及市政府的批复,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一、撤销舟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事故批复》;二、判令舟山市人民政府对《调查报告》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天,宁波海事法院立案,并于7月26日向舟山市人民政府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舟山市人民政府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被该院裁定驳回。11月21日,法院追加了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庭审中,双方展开激烈争辩。

原告方认为,《调查报告》认定错误,依据不足,且有违反法律规定等不公平、不公正事实。

原告辩称:

依据《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故调查中,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和人员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事故调查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涉案事故调查组违反上述规定,剥夺了三原告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及《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排除特殊情况下的期限应为75天。涉案事故发生于2019年1月18日,舟山市政府于同年6月10日作出批复,历时144天,扣除必要的技术鉴定时间,已超出规定期限,且《调查报告》未经全体调查组成员签名,属于程序违法。

对此,被告舟山市人民政府答辩称:

《调查报告》认定三原告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充分保障调查对象的陈述权、申辩权。

因案情复杂,调查组于2019年3月15日申请延长调查期限60日,舟山市政府同日批准;同年6月10日,舟山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调查报告作出同意批复,扣除鉴定期间,并未超出法定期限。《调查报告》不存在认定错误并引人曲解事实真相、有违诚实公平中立原则的问题。

当天的庭审座无虚席,12名宁波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6名市机关相关职能人员,6名特邀调解员,43名武警海警学院学员参加了旁听。

此案待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宣判。


作者 || 王舜毕

编辑 || 汪盼宏

审核 || 朱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