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车相撞!两死一伤! 涿鹿法院圆满审结张涿高速公路五交通事故案

2019-11-11     河北高院

2018年9月16日,赵某敬乘坐丈夫宗某驾驶的轻型货车,行驶中与王某华、王某民、王某、周某军分别驾驶的四辆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赵某敬、宗某死亡。

事故发生后,相关涉事人员向涿鹿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经原、被告陈述及相关证据证明,涿鹿法院认定以下事实:2018年9月16日,宗某驾驶的轻型货车(乘坐其妻赵某敬),行至张涿高速公路张家口方向15KM+750M路段,车辆与王某华驾驶的重型货车追尾相撞,随后王某民、王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相继与前方事故车辆发生碰撞,致宗某、赵某敬死亡,王某华受伤。其中,周某军驾驶的重型货车紧随宗某车辆之后到达事故现场,其发现前方险情后采取避让措施缓慢通过,但车辆右后部被王某民驾驶的车辆在避让中碰撞。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张家口支队涿鹿大队经勘验、调查,无法判定宗某、赵某敬死亡的成因,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实了以上事故的经过。

涿鹿法院认为,本次事故中,宗某、王某华、王某民、王某四人行车未确保安全,致使瞬间发生四车相撞、二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宗某的死亡与以上人员的行为均有因果关系,而周某军驾驶的车辆未与宗某的车辆及身体接触,宗某的死亡和周某军的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综合全案情况,王某华的车辆被追尾,其责任较轻;宗某虽然追尾他人,但在接下来的事故中其责任较王某民、王某为轻。

据了解,王某华的事故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邯郸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王某民的事故车辆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抚宁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王某的事故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鞍山支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芜湖支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周某军的事故车辆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沧州支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沧州分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宗某的事故车辆在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任财险廊坊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在以上保险期间内。

综上,结合各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涿鹿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针对原告赵某田、张某红、赵某博(三人均为死者赵某敬的亲属):人保邯郸分公司、大地财险抚宁支公司、太保鞍山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分别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55000元;人保邯郸分公司、大地财险抚宁支公司、平安财险芜湖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分别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66399元、232396.5元、232396.5元。针对原告宗某业、赵某博(二人均为死者宗某的亲属):人保邯郸分公司、大地财险抚宁支公司、太保鞍山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分别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55000元;人保邯郸分公司、大地财险抚宁支公司、平安财险芜湖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分别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66354元、232240元、232240元;国任财险廊坊支公司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68000元。针对原告王某华:国任财险廊坊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赔偿王某华经济损失1862.83元,在交强险伤残项下赔偿王庆华经济损失2462元;大地财险抚宁支公司、太保鞍山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分别赔偿王庆华经济损失1862.83元。针对原告王某革(王某华所驾驶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国任财险廊坊支公司、大地财险抚宁支公司、太保鞍山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分别赔偿王某革经济损失1000元;国任财险廊坊支公司、大地财险抚宁支公司、平安财险芜湖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分别赔偿王某革经济损失24400.2元、42700.35元、42700.35元。

来源:张家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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