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严峻,社会各界纷纷投入抗击疫情的行动中,但有些网民在未经核实信息真假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发布、转发不实信息,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这不,1月30日,一条在微信群里发布的信息引起了周宁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的注意...
1月30日,我县龙潭小区居民江某在一微信群发布了一张图片,内容为:“车牌号晋B8C730这个车刚从武汉回来,车上的人确诊了偷跑回来的,大家看到了及时报警,希望大家留意此车牌号,转发各个群,朋友圈,以免更多人收到传染。”
网安大队民警立即对此消息进行核查
经核实,该消息为谣言!
虽然此车牌号确实存在
但是!
该车及车主只在山西大同出现
并没有出现在湖北省武汉市和福建省内
鉴于江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网安大队民警依法对江某采取教育训诫,同时江某也对自己将未经核实的疫情信息发到微信群内给大家造成恐慌表示悔过。
希望广大网民通过官方发布平台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周宁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