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09日14时55分,机动车驾驶人梁某驾驶蒙K牌照的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沿鄂尔多斯市东康线由北向南行驶至9公里加600米处道路向右变更车道时,与其右侧同向行驶至此的机动车驾驶人高某驾驶的蒙K牌照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所幸梁某及高某没有受伤,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乘车人王某只是受了轻微伤。
梁某陈述其驾驶长安牌面包车准备从云计算园区的出口处驶出东康线,因看导航没有及时向右变更车道,在抬头看见云计算园区出口时急忙向右变更车道,就与后方车辆发生了事故。
三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后申请使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梁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过错,高某及王某无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之规定,梁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及王某无责任。
究竟如何正确变更车道,下面和民警一起看看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普通道路上提前100米至50米开启转向灯,在高速公路上提前150米至100米开启转向灯;
(二)不得一次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
(三)同方向行驶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中间车道变更时,右侧车道的车辆让左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下面民警总结变更车道的正确做法:
1变更车道时在普通道路上提前100米至50米开启转向灯,在高速公路上提前150米至100米开启转向灯。
2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且不得一次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
3同方向行驶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中间车道变更时,右侧车道的车辆让左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来源:东胜公安交管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