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副驾驶位没开车,却被判危险驾驶罪!这种行为一定要注意了

2019-10-23   浙江公安

甲:朋友,我没有开车,带一下我。

乙:我喝酒了。

甲:那你车子给我,我来开。

乙:你不喝酒了吗?

甲:没事……


车子“碰”了

驾驶人被“判”了

副驾驶位上的车主也被“判”了

危险驾驶罪

这也是温州瑞安首例

副驾共同犯罪的案件

案件回顾

2019年4月12日晚上,李某(男,24岁,河南永城人)和巢某(女,26岁,河南永城人)与朋友一同在安阳街道某饭店饮酒,直至13日凌晨准备离开。巢某在明知朋友李某已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轿车交给对方驾驶。随后,由李某驾车,巢某坐在副驾。

凌晨1时55分,车子途经万松东路与拱瑞山路路口时,因车速过快与一辆人力货运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轮车驾驶人受伤,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民警在现场附近找到李某、巢某等人,发现他们身上带有明显酒气。经抽取血样检测,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mg/100ml,已构成醉驾

经法院审理,认定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严重超速,后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李某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车主巢某明知李某已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提供给李某驾驶,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巢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法律规定,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或者是提供帮助就构成了“共同犯罪”,而实施“共同犯罪”的人要各自为整个犯罪后果来承担责任。

本案中,巢某在明知李某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车子交给李某驾驶,为其犯罪提供了重要的条件,这显然已经构成“共同犯罪”。

据了解,这是瑞安首例以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驾驶人李某亦构成危险驾驶罪)追究同车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