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雷洁)8月19日,青海省民政厅联合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为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伤残人民警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城市低保对象、城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每人43元/月;
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每人27元/月;
分散特困供养对象每人64元/月;
集中供养对象71元/月;
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100元/月。
从8月起按月发放。联动机制月启动条件不满足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补贴。
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补贴,从各地困难群众保障资金中列支;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及时发放补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加强协调配合,退役军人事务局及时将人员名单提供给民政部门,民政、人社部门要认真组织发放工作,于每月30日前全部发放到位,并将发放情况报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
规范发放程序。各部门要切实加强价格临时补贴发放管理工作,严格审核发放对象资格,规范发放程序,及时公开发放范围、标准和享受对象,确保发放工作公开、透明。
向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充分体现了青海省委、省政府对困难群众的极大关怀。同时,要密切关注其他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状况,对于其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和家庭,及时通过临时救助等途径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