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老板过世,宁海一出纳为谋取279万这样做!重罚,拘留3天罚款10万

2019-08-22   宁海新闻网

有银行转账凭证就能证明是借款?

公司老板过世后,为谋取私利,女出纳把279万的“过账款”包装成借款起诉至法院,精心“炮制”了这样一起虚假诉讼案件,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8月21日上午

因虚构案件事实、妨碍法院诉讼

柴某被宁海法院处以

司法拘留3天,罚款10万元的处罚

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且听小编细细道来


2017年8月

王某某系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柴某系该公司原出纳。

2017年8月,原告柴某向宁海法院起诉称,王某某因公司经营所需于2013年分五次向其借款共计279万元,现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去世,王某、何某、徐某等5人系借款人王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故要求五被告在继承王某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柴某向法院提交了五笔款项的银行转账凭证。

2017年9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五被告在王某某继承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柴某借款本金27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款项定于2017年10月10日前付清。

事情到这里,好像就顺理成章的结束了

而人生总是充满“惊喜”和意外!

王某某生前借了其他人的钱没还!

王某某的另一债权人到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举报,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双方的借贷关系存在虚假,所达成的调解书内容违背事实。

为此,该案进入再审程序


据了解,柴某作为该公司原出纳,客观情况下并不具备短期内出借巨额款项的经济能力。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承办法官要求柴某补充提交出借资金来源的证据,并向其释明了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严重后果。慑于法院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压力,柴某终于承认其实施了虚假诉讼行为。

2019年8月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9月,279万元款项分五次经由柴某名下的银行账户过账后汇入王某某名下,款项为“过账款”并非借款,故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此前已生效的民事调解,驳回柴某的诉讼请求。

2019年8月21日

宁海法院认为原告虚构案件事实的行为,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害人民法院正常民事诉讼秩序,故对柴某作出拘留3日,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目前,柴某已付清了罚款,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改。

目前,宁海法院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官说法

近年来,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陈述等虚假诉讼行为在司法领域屡见不鲜,严重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及其他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8月,为进一步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秩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规定在3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虚假诉讼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

本案中,柴某明知279万元为“过账款”,却以借款名义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致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调解不当,故对其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今年来,宁海县人民法院积极贯彻落实上级法院要求,大力推进打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严惩失信行为。2019年以来对虚假诉讼当事人罚款10人,移送公安6人。同时将49人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涉及案件1743件,标的额近2亿元